本網南通訊:手中握有被告書寫的借條,本以為可以勝訴的原告邱某某,在法官查清案件事實,進行辯法析理后,20061219,不得不主動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訴訟的申請。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施某某的岳父張某某在原告邱某某承包工程的工地打工時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在治療過程中,因急需輸血,袋中無錢,施某某即由醫生介紹,向醫院收費處借款1600元,并出具了借條,寫明“今借到人民幣1600元,借款人施某某,200596”。張某某治愈出院后,其醫療費用全由工地老板邱某某墊付,并由邱某某與醫院結清所有帳目,醫院遂將施某某所寫的借條給了來結帳的邱某某。今年9月,張某某與邱某某之間的雇員損害賠償糾紛經法院調解結案,除醫療費10000余元外,邱某某還賠償給張某某人民幣二次手術費、殘疾賠償金等共21000元。11月底,邱某某想到施某某尚有1600元借條 在其處,遂以施某某寫的1600元借條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接到法院傳票的施某某怎么出想不起何時向原告借過款,經仔細回憶,想到其岳父張某某在醫院住院時,其曾向醫院出具過一張借款1600元的借條。法院在庭審中,原告認可該借條系從醫院結帳時取得。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起訴的依據借條系被告所寫,但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間無借款事實存在,在法官對原告方的勸導下,原告遂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