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61221,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調結一起因托運水果不當,造成水果腐爛的案件,妥善解決了水果經營業主和運輸公司之間的糾紛。

韓某系專業從事水果買賣生意的業主,200611月份,其在廣州組織一車進口水果(價值10余萬元),委托上海某快運公司承運至南通,雙方訂立了貨運運輸合同,明確約定運輸的車輛需有冷藏功能,必須保持車廂內溫度在1-5攝氏度,并約定途中造成貨物損失、損壞均由車主負責。貨物到達后,韓某前往接貨時就發現車子不在制冷,打開車廂后,更時一股熱浪溢出,進一步查驗貨時發現所狀的水果已有一半開始腐爛。韓某為減少損失的擴大,無奈對該批水果挑選了部分作降價處理。同時,雙方就損失的承擔進行交涉,未果。韓某遂訴至法院。

本案中韓某的損失之大是顯而易見的,運輸過程中造成水果腐爛,快運公司理應賠償,但是具體賠償數額難以確定。關于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失的賠償,《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均有明文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本案中水果腐爛的損失客觀存在,而雙方當事人對損失賠償額的確定存在重大分歧,承辦法官分析案情后覺得該案調解結案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故在開庭前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分別作雙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由快運公司一次性賠償韓某30000元損失,妥善地解決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