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貨物都蒸發 中介大意賠本大
作者:劉秋蘇 發布時間:2006-12-22 瀏覽次數:3025
本網徐州訊:徐州市豐縣一配貨中心聯系車輛將委托人的貨物裝車后,車輛與貨物卻“人間蒸發”。結果配貨中心業主大意“中介”付出沉重的代價。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忠玉賠償委托人經濟損失18820.80元。
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開辦中介機構的業主王忠玉為馮元華、葛民樂聯系車輛運送貨物,沒有嚴格審查承運車輛的一切相關手續,辨別真偽,致使貨物失蹤,存在過錯,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馮元華、葛民樂沒有認真審核承運車主及車輛的有效證件,也沒有按合同約定對所托運貨物進行投保,故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判令王忠玉賠償委托人經濟損失50188.80元。宣判后,王忠玉不服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委托人輕信承運人的陳述,在簽字車主與實際車主姓名不一致的情況下,仍然選擇了“騙子”的車輛作為承運車輛,導致貨物被騙,其主觀過錯明顯,應承擔70%的民事責任;王忠玉未審查不嚴,以致提供的承運人信息虛假,致財產被騙,應當承擔30%的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