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市豐縣一配貨中心聯系車輛將委托人的貨物裝車后,車輛與貨物卻“人間蒸發”。結果配貨中心業主大意“中介”付出沉重的代價。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忠玉賠償委托人經濟損失18820.80元。

20041030下午,經營板材的個體戶馮元華、葛民樂因有板材需運往山東省青島市,豐縣漢風配貨商務中心業主王忠玉幫其聯系上車牌號為魯G16297的貨車負責承運。車輛到達后,馮元華、葛民樂將價值近7萬元的板材裝上貨車,將50元中介費交付配貨中心業主王忠玉,貨主、車主和配貨中心三方簽訂了貨運協議書。該協議還特別注明:沒貨主押車時,貨物將參加平安保險業務。次日凌晨,該車載貨從豐縣出發。貨物運走后,青島的接貨方卻一直沒有收到托運的板材。馮元華、葛民樂及王忠玉電話聯系貨車車主,卻音信全無。隨后,他們向警方報案。經查,原來承運車輛的車牌號及行車證都是虛假的,該案一直偵破未果。200510月,馮元華、葛民樂一紙訴狀將王忠玉告上法庭,認為這一切都是因為經營配貨“中介業務”的王忠玉對客戶資料真實性審查不嚴所致。庭審中,王忠玉埋怨自己“太大意,沒有審驗承運人的真實性”,貨主馮元華、葛民樂也承認沒有認真核實該車車主及車輛的有效證件。法院經核實,貨運協議簽訂后,貨主馮元華、葛民樂無人押車,也沒有為該貨物辦理保險手續。

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開辦中介機構的業主王忠玉為馮元華、葛民樂聯系車輛運送貨物,沒有嚴格審查承運車輛的一切相關手續,辨別真偽,致使貨物失蹤,存在過錯,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馮元華、葛民樂沒有認真審核承運車主及車輛的有效證件,也沒有按合同約定對所托運貨物進行投保,故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判令王忠玉賠償委托人經濟損失50188.80元。宣判后,王忠玉不服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委托人輕信承運人的陳述,在簽字車主與實際車主姓名不一致的情況下,仍然選擇了“騙子”的車輛作為承運車輛,導致貨物被騙,其主觀過錯明顯,應承擔70%的民事責任;王忠玉未審查不嚴,以致提供的承運人信息虛假,致財產被騙,應當承擔30%的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