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家庭暴力
作者:龔建輝 潘小建 發布時間:2006-12-22 瀏覽次數:3652
家庭原本是一個遠離暴力,充滿親情,相互扶助和呵護的溫馨之地,是一個安全的港灣。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根據全國婦聯調查,在中國兩億七千萬個中國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約有十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雖然,與美國80%婦女遭受丈夫暴力相比,中國的比例并不高,但由于中國人口基數大,總數還是相當驚人的。1如今在中國家庭暴力有增多的趨勢,因為家庭暴力而導致的離婚和人身傷害事件也日益增多。我們都知道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團結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而且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卻嚴重的侵擾著家庭的安寧和穩定,并且使弱勢地位的家庭成員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維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工作。
家庭暴力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弱勢群體。本來是最親的人,但由于施暴者的行為使他們成為受傷害最深的人。因為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對人身傷害的案件屢見不鮮。這不僅造成了一個個家庭悲劇的上演,同時也為整個社會的不穩定埋下了隱患。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員間一方侵害他方人身權利,造成他方身體和精神上受到傷害的強暴行為。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它被視為社會的“毒瘤”,不僅危害個人、家庭,同時又危及社會穩定,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嚴重的社會問題。
對家中女孩子的性虐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強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如非洲的割禮)、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在我國,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作出權威的解釋。新《婚姻法》也只是明確了“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沒有進一步明確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世界上已經有40幾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而我國對這方面的立法還比較滯后,目前還沒有專門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單項立法。而在一些地方人大卻先行一步,制定出臺了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如湖南長沙、陜西西安、浙江湖州、江蘇常州等。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雖然湖南的決議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是很精確。例如它沒有規定經濟方面的暴力,沒有將未婚伴侶以及曾經有過婚姻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歸入家庭暴力的范疇等。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中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相比較新婚姻法的點到為止,它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
在2005年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向大建議盡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從有關部門獲悉,《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已經出臺。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中,關于家庭暴力采納了聯合國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強奸、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1、女性犯罪多數緣于家庭暴力
江蘇省婦聯權益部近期對南通監獄女子分監1477名女犯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在回收的513份有效問卷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問題犯故意殺人罪,制造了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危及社會安危的惡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等等。這一系列令人觸目驚心的數字顯示出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26歲的施敏,1993年懷著身孕被拐賣到江蘇南通,買她的“丈夫”為了防止她逃跑,想把她打殘。她身上、腿上均傷痕累累,疤印觸目,這都是她“丈夫”用刀劃、用開水燙的結果。最后一次,“丈夫”打她時,竟然甚至企圖強奸她的女兒,施敏實在忍無可忍,憤而將丈夫掐死。39歲的王莉,自從25歲結婚后,就因生活瑣事長期受到丈夫的暴力毆打和虐待,有病也不給治。娘家人勸其離婚,她卻覺得離婚太丟臉,同時也舍不得孩子,雖然恨丈夫恨得咬牙切齒,卻因丈夫的強悍,無力與之抗爭。日積月累,她終于無法再忍受,為報復丈夫,她竟然親手掐死了自己的兒子。
在問卷中,50%的受虐女性曾迫切地希望離婚,但卻沒有如愿。有23.6%的受虐女性曾向娘家及親朋好友或有關機構求助過,但,被求助者有15.61%采取不答理或雖然答理但卻勸其不要伸張的態度。這種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終因施暴者有恃無恐而變本加厲,使受虐女性在積憤難消的情況下,走向瘋狂報復的極端。
以上調查結果充分顯示,女性犯罪與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家庭暴力已成為誘發女性刑事犯罪的重要誘因。
2、青少年犯罪多數緣于家庭暴力
前面我們也已經提到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家庭中的弱勢群體,那么當然包括青少年。根據統計75%成年后具有暴力傾向的人在其童年時代多有過家庭暴力的侵犯。他們或者親眼看見父母的暴力行為,或者親身被其父母暴力相向。在他們年幼的時候由于他們沒有抵抗能力所以他們只能選擇忍受,但這種暴力的陰影將漸漸深植在他們的心中。一旦他們有了反抗能力他們也會選擇暴力。
由于這種孩子多數生活在缺少親情的家庭中,所以他們將比一般的孩子過早的接觸社會,由于他們過早的接觸社會也使的他們更容易被社會上的不良因素所感染或侵害。加之他們大多性格叛逆,對他人對社會的不信任感以及冷漠感,所以他們最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人大有人在。更加可悲的是他們中的很多人在結婚后多數會將這種家庭暴力的傳統延續到他們將來的家庭生活中,使得悲劇一再的上演下去。
由此可見,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僅存在于家庭層面而導致家庭悲劇的發生,更深層次上,他將導致整個社會的不穩定性??女性、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甚至于一種暴力的延續。
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態及其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表現形態
從以上國內外立法中對于家庭暴力內涵的解釋中我們大致可以將家庭暴力的表現形態作以下幾個方面的歸結:家庭暴力可以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家庭暴力可以發生在夫妻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間以及其他成員之間。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言語的。具體表現形態包括: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暴力。如對女嬰、殘疾兒童的溺、棄、殘害,對老人、婦女的打罵虐待甚至殺害。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暴力。表現為對弱者采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暴力。表現為對弱者的體罰、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的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也就是所謂的冷暴力。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婦女的離婚等。
5、侵害性權利的暴力。這里保護的性權利主要是指家庭中妻子和其他女性成員的性權利。由于人們的傳統觀念對于婚內強奸問題,一直是避而不談的。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特別是女性文化素質、社會地位的提高,對于婚內強奸,女性的態度正在發生轉變。這不在是一個需要粉飾或隱瞞的問題,女性要保護自己,只有正視這個問題,用法律保護自己,才能最終擺脫這個陰影。至于家中的男性對其他女性的性侵犯,情節嚴重的將直接構成強奸罪。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暴力。暴力對象一般為已婚婦女,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主要表現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觀的作用下,對不生育或者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刁難或施以暴力。
橫觀全世界家庭暴力的相關數據,我們發現家庭暴力作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并不因為國家或家庭的貧富、種族、民族、階級、宗教信仰、文化傳統、職業或文化水平的差異而不同。縱觀古今,無論是現在或是過去,無論是平時或是戰時,家庭暴力的問題不會因為特殊的原因而有所間斷。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的呢?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個人和家庭的因素,也有社會環境方面的原因。探討其成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
家庭暴力,對擁有傳統男尊女卑文化的中國社會來說,是古老又普遍的社會問題。中國的傳統文化,對兩性的社會行為有雙重的標準。“男尊女卑、男強女弱”外,女人對貞操的堅持也使得女性自己不敢毅然離開對她們施虐的丈夫。8故此,家庭暴力問題是一個隱藏而普遍長久的家庭問題,無數的女性在黑暗中默默悲泣,非到忍無可忍的地步不會把問題暴露出來。
2、法律制度因素的影響
盡管家庭暴力由來已久,但由于多發生在家庭內部,直到20世紀70年代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才逐步被國際社會所關注。各國對于女性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也出現的相對過晚。如在加拿大,直到1929年女性才被宣布為法律上的人,在魁北克省,1940年婦女才被授予投票權,1968年肉體和精神上的虐待才被承認為離婚的理由之一。1983年刑法中才有男人被指控強奸其妻子的條款。11所以,對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沒有其他古老的民法、刑法那樣深刻。
即使是現在,我國的立法還是很不完善。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 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特別是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嚴重缺乏或不夠具體,致使在處理案件時無法可依;同時,執法力度不夠,有關家庭暴力的案件多屬不告不理,有的則是告而不理或理而不力;加之法律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廣泛深入,法律賦予受害婦女程序上的權利還是不夠充分,使其在受到家庭暴力時缺乏應有的救濟途徑。
對于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一方的心理分析,我認為之所以這些受虐的婦女還要繼續留在充滿暴力的家庭里,關鍵是因為她們的自信心被暴力所摧毀了。有調查表明,被動接受和麻木不仁是受虐妻子的典型特征。婦女挨打一般要經歷三個階段:挨打時,她們感到吃驚,竭力躲閃;然后感到恐懼,竭力討好丈夫;最后感到抑郁,躲到一邊自責。一旦挨打成為習慣,其后果就可能導致喪生。
三、治理家庭暴力的五大難題
由于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因而消除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必然是一個系統工程,而在現行制度架構中治理家庭暴力尚有以下難題:
1、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認識不足,導致取證難
對于家庭暴力,社會公眾的觀念仍停留在“家務糾紛”層面上,認為兩口子打打鬧鬧是正常的,勸勸就可以了。對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難以理解,并因此責備受害婦女,將其說成“無情無義”、“想讓孩子父親蹲監獄”、“簡直壞透了”等。這種種觀念導致律師向受害婦女親朋鄰居乃至居委會工作人員取證時,他們含糊其詞,甚至拒絕作證,造成取證困難,受害婦女權利難以保障。12
2、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立案不及時,導致鑒定難
由于公安人員普遍認為“老公打老婆天經地義,只要不打死,很難管”,因此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律師說,因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3、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對家庭暴力行為認定難、刑事處罰難
目前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通常是適用普通案件的證據規則。而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帶來困難,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無法立案。在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的犯罪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當然,這體現了自古就有的“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的格言。但是,法律的這一規定一方面限制了受害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范圍,另一方面又使得受害人必須承擔訴訟職能,從而忽視了國家應對此承擔的義務,所以有必要作適當的修正。同時,刑法中也沒有明確的承認“婚內強奸”,有人甚至認為合法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的侵犯。因為,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只有在非法婚姻關系或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際已經處于不確定中,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原,采取暴力的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從刑法理論上講才可構成強奸罪。而且在實踐中認定此類罪,與普通強奸案件也有很大的區別,總之對于“婚內強奸”、“家庭暴力”的犯罪在刑事上認定難,處罰難。
4、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難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因此婚內賠償不再受到質疑,但受害婦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仍然困難。
5、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時救濟難
一些受害婦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法律能對丈夫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而現在公安機關或居委會能做的只是讓施暴丈夫寫保證書,形不成任何約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腳寫了保證書,后腳回家繼續施暴。
以上分析,反映出這樣一個事實,家庭暴力問題不在是一個單一的社會問題,要治理家庭暴力需要做的事情很多。
四、治理家庭暴力的五大方案
1、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樹立公民對家庭暴力的正確觀念
家庭暴力的問題錯綜復雜,即使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也無法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在我國社會,除了立法以外,要制止家庭暴力現象,最關鍵的問題是轉變社會態度,轉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看法。在我國的傳統觀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現象被視為“家務事”,外人不好干涉。“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著溫情的幌子肆意橫行,這恰恰導致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取證難,調查難。所以,要治理家庭暴力首先應該樹立正確的觀念,社會也因該組織和資助宣傳運動以及教育和培訓方案,使得男孩、女孩、男人、婦女都能敏銳地感知到在家庭、社會上的暴力行為對個人和社會的有害影響,讓他們知道這不是家務事,這是犯罪。當然,我們所希望看到的結果是通過非暴力的手段解決問題。同時,要進行法律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法、守法。通過法律宣傳,尤其是人權宣傳,教育公民樹立“人人平等”的法律觀念,學會遵守法律并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在家庭領域的合法權利。同時,通過人權宣傳易于政府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努力。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共同為維護良好的法制環境做出貢獻。
2、針對鑒定難,導入醫療介入制度
針對公安機關缺乏性別觀念,立案不及時以致鑒定難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讓醫院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之中。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醫院和反家暴有什么聯系?” 全國首家也是惟一一家反家暴介入醫院鐵營醫院的常務副院長認為醫務人員在反家庭暴力上有更多的“優勢”:醫務人員可能是第一個接待受害婦女的人,可能是第一個傾聽受害婦女傾訴的人,可能是第一個給受害婦女提供信息支持的人,也是幫助受害婦女擺脫困境的人。
以往醫療機構的模式多是純醫學模式,也就是醫院只負責治病救人,但是現在醫療機構的模式正在向生物?心理?社會的現代醫學模式轉變。醫務人員以往是“只看病,不看人”,現在他們要以病人為中心,不僅要醫治好生理疾病,還要幫助患者提高生活質量,參與社會、融入社會。而醫療系統反對家庭暴力無疑是促進了醫學模式的轉換。醫療介入制度也轉變了醫生的態度,使得他們的社會意識增強了。如果病人摔傷了,以往他們就按摔傷治療,但是現在他們會考慮病人的摔傷是不是正常的摔傷,如果不是,這背后是不是有什么難言之隱?就連掛號的工作人員,見到“青一塊、紫一塊”的病人,也會“介入”,如果病人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那么他們就會啟動醫療介入。
那么到底怎樣啟動醫療介入制度呢?醫生到底怎樣介入家庭暴力?如果遇到受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醫生會把受害婦女請到這里,在治病的同時,還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機構,與當地派出所和婦聯直接聯系。這樣盡力形成由醫療、鑒定、律師、婦聯、公安以及心理康復機構組成的一個“反家庭暴力網”,由此來控制家庭暴力。這樣一條龍的整套服務可以使警察介入的弊端降到最低。也使受害者可以更多的掌握自己的受害證據,為以后進入司法程序作好充分的準備。
3、盡快出臺《家庭暴力防治法》
立法上,由于保護家庭成員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則比較原則化,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制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雖然《婚姻法》在修正之后增加了有關家庭暴力的條款,但是規定比較原則化,則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為家庭暴力行為多數構成刑事處罰,司法實踐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依據不足,所以應出臺一部具體可操作的法律。而且,制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是旅行國際公約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我國是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締約國,應履行國際義務,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根據本國情況,制定法律,保護婦女得到充分的發展和進步。所以,我國應當將消除家庭暴力的餓國家承諾充分體現在現行立法中 。
家庭暴力應當是一部社會法,應當比現有的《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社會法更具操作性,應當規定國家及地方設立反家庭暴力專門機構及公安、教育、行政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反家庭暴力職責及程序;規定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投訴站、預防、和咨詢中心、庇護機構、醫療人員等的社會救助職責。
4、應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可獲精神賠償,并規定賠償范圍
針對新《婚姻法》受害婦女請求精神賠償困難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離婚后的過錯賠償,即在離婚后可以依據《婚姻法》關于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同時受害人可直接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因此,婚內賠償已經不在受到質疑。但因為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家庭暴力可以尋求精神賠償,特別是家庭冷暴力,和婚內強奸問題,在尋求精神賠償時困難重重。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婚姻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為規定單獨的罪名,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必須通過刑法解決。例如,我國刑法規定了虐待罪、故意殺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這些罪中某一個罪的構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關于該罪的規定予以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獲得有效救助,才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但這樣的規定便給家庭暴力的治理帶來了很大的阻礙,像家庭暴力中的一些精神暴力問題,有些并不能上升到刑法領域的虐待罪,但確實給受害一方帶來深刻的精神傷害這時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可以獲得精神賠償,并規定賠償的范圍,這無疑是對受害者的一大幫助,同時也對施暴者有所節制和制裁。又或許像婚內強奸問題,雖然“貞操權”、“精神上的安寧”等至今尚未被立法明確規定為民事權利,但其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筆者認為是可以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5、創立婦女聯合自救組織,建立庇護所
針對現行法律救助不及時的問題,筆者認為:
(1)創立婦女聯合自救組織
這些天,如東縣城的王大媽臉上難得地掛上了笑容,挨了丈夫幾十年打的她有了一個新的去處,從3月底以來,她幾乎每天都要到
“受虐婦女支持小組”是丹麥人權研究中心資助的一個反家暴項目,它主要是幫助遭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建立起一個可以互相支持的網絡,在這個網絡中,受害婦女可以獲得專門為她們設計的培訓,獲得心理的支持和感情的慰藉,學會擺脫暴力的自救方法,并通過小組的支持和幫助,煥發出自己潛在的能力和她們反抗家庭暴力的決心。“受虐婦女支持小組”已經在如東縣有了幾個月的實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小組成員積極參加專門為她們設計的參與式培訓,現在她們初步形成了相互支持的網絡,小組成員之間一人有困難,大家互相幫助想辦法解決。支持小組集體活動時,大家暢所欲言,她們說:“到了這里就像到了娘家,希望能多參加小組的活動。”
“受虐婦女支持小組”項目馬上要在北京市內組建一個小組,這是反家暴過程中一個新的嘗試,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不僅關注改善社會的大環境,也更多地直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幫助,小組將更注重專業性的培訓,小組成員間分享經驗,互相支持,共同面對家庭暴力。
(2)可以考慮建立庇護所
庇護所雖然是一個臨時救助機構,但它畢竟為逃避險境的婦女提供了一個安全的棲身之所。在20世紀70年代,加拿大就有了被毆打婦女收容中心。總結一下,加拿大的收容中心有以下幾個特點:①隱蔽:收容中心一般都在居民區中,建筑與周圍的居民與所沒有區別,而且不掛牌,這既不影響周圍居民也有利于安全。②方便:收容中心的電話都印在當地的電話簿首頁,受害婦女只要撥通電話就有專人來接。③周到:收容中心的設施較為齊備,從家庭用品到個人生活用品都很齊全,充分考慮到受害婦女倉促出逃情況下的特殊需要,而且為孩子也準備了玩具和活動場所。④廣泛:參與收容中心工作的人員廣泛,由社區工人、警察、醫生、司機、郵遞員、律師等各方面人員。14可以看出,加拿大對于避難場所的考慮已經相當成熟,我國由于生活水平的差異,還存在一定差距,但其中隱蔽、方便、廣泛三個優點還是可以做到的。
總之,要對抗古老而隱藏的家庭暴力問題,法律手段無疑是直接有效的治標手段。然而從長遠來看,還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例如法律與教育、知法、社會工作的配合,唯有如此,才是長遠解決家庭暴力的正確大方向。
家庭暴力的問題錯綜復雜。即使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還是無法很好地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還需要利用眾多的社區資源。因此遏止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作,需要教育、行政、法律手段相結合。除了立法外,對于我國社會來說,要制止家庭暴力現象,最關鍵的問題是轉變社會態度,改變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要讓全社會知曉家庭暴力并不是個人和家庭間的私事,而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違反社會道德的犯罪行為。社會主流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必須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懲罰。家庭不能成為法律的禁區。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