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APP”,又稱“得物APP”,是近年來流行于年輕人當中的線上購物APP,該平臺聲稱是“新一代潮流網購社區,正品潮牌裝備交易和潮流生活社區是其量大核心服務”,但昆山的小田在該平臺的一次購物體驗卻算不得順心,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9月10日,小田在“得物APP”上看中了一雙心儀已久的籃球鞋,因為該籃球鞋在市場上非常火爆,具備一定的收藏價值,他花費了29999元購買此鞋。第二天小田就收到了籃球鞋,但在他仔細查看后,發現該鞋與想象中的不同,認為存在較大瑕疵,于是便在 “得物APP”上聯系客服,要求無理由退貨退款。平臺客服聲稱這雙鞋“屬于出廠正常瑕疵范圍”“不支持退貨”,多次協商無果后,小田將“得物APP”的運營企業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退貨并退還29999元購鞋款。

    在法庭上,小田出示了其所購籃球鞋,以及付款記錄、快遞物流信息、與客服的溝通等證據。同時,小田表示,一開始平臺客服表示,只要小田保證球鞋“全新無穿著痕跡,防調包扣完好,鞋盒匹配,配件完全,收到檢查無誤后會扣除199元手續費并退款”,但后續不知何故,平臺拒絕了他的退貨退款申請。在昆山法院一審時,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到庭應訴。承辦法官在審理后認為,小田通過網絡平臺與被告訂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除部分特殊商品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小田的退貨申請在七天之內,且籃球鞋并不屬于不宜退貨的商品,也無證據證明在購買時雙方確認不能退貨。現案涉球鞋保存完好,被告不同意退貨,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因此,昆山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小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價款29999元。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在上訴狀中,該公司表示其運營的“毒APP”是為用戶個人閑置物品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查驗并據此收取相應服務費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并非涉案商品的銷售者,雙方之間并不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二審承辦法官認定,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小田是通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毒App”交易平臺購買涉案的商品,雙方當事人在進行交易時,小田將約定的貨款支付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則在查驗、鑒別商品的質量后,通過其物流平臺向購買人發貨。因雙方交易過程中,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將涉案商品的真實提供者以出賣人的身份向小田進行信息披露,雙方協商退貨時也是由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直接和小田溝通,并獨立作出相關的處理決定,故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事實足以認定。上訴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其并非涉案商品的銷售者,并無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網絡購物有其特殊性,消費者處于信息“劣勢”一方,這就需要平臺承擔更多的信息披露、售后保障等義務,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雖然辯稱其并非實際“賣家”,但其通過平臺提供收款、發貨、售后服務等內容,而最后卻不承擔退款義務,顯然于理不合、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