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財本應有道 強迫交易獲刑
作者:張明廣 發布時間:2006-12-21 瀏覽次數:3056
本網鹽城訊:被告人周某、楊某因犯強迫交易罪,被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顏某、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2006年2月,江蘇省濱??h濱淮鎮頭罾村村民張耀峰以8000元的價格將其注冊成立的“耀峰裝卸有限公司”轉讓給被告人周某等人經營。后被告人楊某、顏某將其承包的村勞服公司同裝卸公司合并,和被告人周某等人合伙經營,主要承接濱海化工園區北區內的人工裝卸業務,從工人裝卸費中收取提成。后因化工園區北區在建的黃海北路工程多為自卸車卸貨,不需人工裝卸,裝卸公司收不到裝卸費。被告人周某等人便商定,先由被告人徐某帶人攔車鬧事,阻擾施工作業,再由被告人周某、楊某、顏某出面向運輸方索要管理費,并允諾去攔車鬧事的人員每人每天給30元工資。后被告人周某、徐某便多次糾集人員攔車鬧事,向運輸方索要管理費,在化工園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濱??h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四被告多次糾集多人采用強行攔車鬧事,阻攔下貨等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強迫交易罪,且屬共同犯罪,應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