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1219,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王海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電腦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海生系河北人,大學文化,現在蘇州一家電腦公司工作。2000年曾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被勞動教養(yǎng)三年,但不思悔改。2005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海生在家中的電腦上登陸法輪功網站下載宣傳資料后打印77份,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區(qū)內散發(fā)27份,其余50份交給另一癡迷者李某(另案處理)。20066月,又下載三份資料轉交給李某。該宣傳資料散發(fā)后被小區(qū)群眾舉報,公安機關迅速出動,將所散發(fā)資料全部查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海生散發(fā)的宣傳品經鑒定系法輪功宣傳品,而且其曾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勞動教養(yǎng),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其行為應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