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將車借給同桌喝酒人駕駛 開車人與借車人均獲刑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qū)人民法院 陳一鳴 莊寧 發(fā)布時間:2021-08-17 瀏覽次數(shù):894
在國家對酒駕、醉駕行為的嚴厲打擊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jīng)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是,在酒后將車借給其他喝過酒的人駕駛,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洪澤法院審結了一起構成共同犯罪的危險駕駛案件。
2021年3月4日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和孫某某、劉某某、江某某等4人一起吃飯,期間4人一共喝了4瓶白酒,每個人喝了3兩到4兩左右。吃完飯后,王某某認為自己喝多了酒不能開車,這時,孫某某說他自己喝的少,可以開車。于是,王某某就將自己的轎車交給孫某某酒后駕駛,并搭載了王某某和劉某某兩人。孫某某駕駛車輛行駛至淮安市洪澤區(qū)某小學南門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7.6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5mg/100ml。
洪澤法院認為,孫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王某某為其提供機動車輛,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孫某某與王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最終對孫某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對王某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承辦法官提醒:車輛所有人在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飲酒的情況下,仍然同意將車輛交予借車人駕駛,根據(jù)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論,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開車”,也要做到不將車輛借給飲酒人駕駛,否則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