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受臺風“山竹”影響,常熟市區降暴雨,致某小區道路積水,車庫進水。業主鄒某停放在地下車庫車位的汽車被積水淹沒,并為此花去修理費33900元,車損評估費1700元。鄒某認為其所受損失是因物業公司履行義務的疏忽所致,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其與鄒某僅簽訂有《物業服務合同》,未另外簽訂保管合同,對鄒某的車輛無保管義務,對車輛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暴雨來臨前后,其已盡最大可能積極制定防汛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此外,物業公司認為,暴雨導致降水量巨大、道路積水、景觀河倒灌的客觀情形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是不可抗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其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涉案車輛受損的原因是否是不可抗力;二、被告對造成車輛損害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比例。本案中,鑒于臺風“山竹”9月16日17時在廣東登陸,卻導致距離廣東外圍較遠的常熟遭遇特大暴雨,常熟于9月17日凌晨1時啟動防汛三級應急響應。因此該次的強降雨導致該小區地下車庫被淹,已超出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物業公司對此是不能預見的,也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應認定該小區車庫被淹系不可抗力所致。但從暴雨到特大暴雨的過程中,物業公司并未盡到最大的審慎注意義務和盡最大努力減輕損害結果的發生,應對鄒某車輛受損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考慮到物業公司已經采取電話通知方式盡力通知業主,災后亦及時排水,協助業主移車等應對措施,結合不可抗力的影響,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對鄒某的損失35600元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5340元。

法官說法: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并非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推脫一切義務和責任。臺風暴雨導致車庫被淹沒造成的損失如果通過積極采取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平時應做好相關預防工作,并在險情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對于災害可能發生的后果應充分履行通知義務,讓業主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