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置查封設備 取保候審當天履行八萬元賠償款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陳路遙 邱觀玉 發布時間:2022-02-25 瀏覽次數:1114
近日,鹽城的李先生終于拿到了8萬元賠償款并特意給執行法官打來了感謝電話:“法官,感謝你們替我主持公道,拿到了這錢也算是給我傷殘的身體一個交待了。”
2016年,李先生因一起工傷事故造成八級傷殘,后將雇主劉某與工程實際發包人南通市通州區某公司訴至如皋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該案經審理后判決被告劉某向李先生支付各項損失23萬余元,通州區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這筆賠償款卻遲遲未拿到手,2018年李先生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
2019年,在首次執行中,經過執行法官的抽絲剝繭,找到通州區某公司所有的剪板機、切割機、折彎機各一臺,并依法進行了查封,法定代表人于老板也簽收了查封財產的執行裁定書及財產保管委托書。該案最終達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然而劉某、通州區某公司卻未兌現分期履行債務的諾言。于是,2020年該案恢復執行,劉某被拘傳到庭后,在執行法官的批評教育下,分期向李先生支付賠償款合計9萬元。
2021年年初,當執行法官準備續封并啟動拍賣程序時,卻發現三臺設備中的兩臺已“不翼而飛”。電話聯系于老板時,他對此支支吾吾:“設備被拉到外地去使用了”。聞言,執行法官要求于老板立即將查封財產交出供法院拍賣,但于老板對此置若罔聞,到最后甚至連電話都不接。
考慮到因于老板擅自處置查封財產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案件無法繼續執行的惡劣后果,執行法官依法將該案犯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對通州區某公司立案偵查。聞訊后,于老板投案自首:“由于自己在浙江的工地急需該批設備,便未經法院允許,擅自將設備隱匿至浙江某工地使用。”次日,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意識到事態嚴重的于老板,為求得法律的寬大處理,在被取保候審后的當天主動找到執行法官,并提出了分期履行方案:當天給付8萬元賠償款,剩余6萬余元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
執行法官念其真心悔悟,并從實際情況出發,經釋法明理,最終在法官的組織下,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因其涉刑事案件的部分尚在進一步偵查中,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