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218,南通市海門人民法院依法對今年715日發生在海門市常樂鎮的暴力妨礙民警執行公務事件的鬧事者作出一審判決:涉嫌妨礙公務的鄒澤坤、鄒澤軍、趙友忠等六名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79日,被告人趙友忠之妻鄒澤芳(系被告人鄒澤坤妹妹、被告人鄒澤軍姐姐)在海門市常樂鎮農貿市場工地被工地施工車撞死,后工地方與被告人趙友忠等死者親屬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未能成功。714,被告人趙友忠、鄒澤坤、鄒澤軍及趙麗華、馮朝直等其他親戚在旅館內商定,715找工地負責人繼續協商賠償事宜,如協商不成,則由被告人邢治發糾集民工老鄉到工地鬧事,并拉橫幅到海門市政府上訪。當晚,被告人趙友忠將商定的內容告知了被告人邢治發。2006715上午,被告人鄒澤坤、鄒澤軍、馬廷偉、邢治發、辜友平、趙友忠與由被告人邢治發糾集的幾十名四川籍民工老鄉先后趕至常樂鎮農貿市場工地,在未找到工地負責人的情況下,被告人趙友忠、鄒澤軍等切斷了工地電源,使工地不能施工。工地人員遂報警,民警及保安隊員在接警后前來處警,被告人辜友平等人謾罵前來處警的民警及保安隊員。被告人鄒澤坤等人將工地辦公室的桌子搬到常久公路上,被告人趙友忠等人又指使馮朝直購來白布、墨汁、排筆,由被告人鄒澤坤書寫“討回公道還我命來”、“呼吁社會 討個說法”的橫幅,然后將橫幅套在工地的PVC管上,幾十名四川籍民工進行非法游行示威。當游行隊伍行進至海門市常樂醫院門口時,海門市公安局常樂派出所指導員仇某帶領保安隊員駕駛蘇F0551號警車亦前來處警,并要求民工停止非法游行,派代表到派出所與工地負責人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同時對游行隊伍進行拍照取證。眾民工見民警仇某拍照取證,則圍住警車,將寫有標語的橫幅蓋在警車上;被告人鄒澤軍上前將警車門把手拉壞,手伸進警車搶奪仇某手中的照相機未果,其又抓住仇某手臂向外拉;被告人馬廷偉則用拳頭擊打仇某頭部,仇某隨即拉響警報警告。眾被告人及民工則又沿掘青公路繼續向南游行示威,從而引起交通嚴重阻塞,社會秩序混亂。當游行隊伍行進至通啟高速公路橋下常樂鎮地段時,接到110指令的海門市公安局防暴中隊及派出所民警也前來處警,要求民工停止游行,按合法途徑解決賠償事宜。然被告人鄒澤坤見狀,則叫喊:“不要理他們”,并隨即和攔阻的民警發生揪扭,隨后參與游行的民工將處警民警分隔,對民警毆打、揪扭。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鄒澤軍用PVC管打擊民警成某,被告人邢治發抓民警李某的襠部,并將李某褲子撕壞,被告人馬廷偉、辜友平、趙友忠也與民警發生揪扭,后六被告人被當場抓獲歸案。在本次事件中,多位民警和保安聯防隊員受到傷害,其中民警李某、仇某的損傷程度經鑒定為輕微傷。

法院認為,海門市公安局民警仇某、顧某及之后趕至現場的民警李某、徐某等人先后在接110指令后,前往現場處警,是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行為。被告人鄒澤坤、鄒澤軍、馬廷偉、邢治發、辜友平、趙友忠六人在明知到現場處警的是公安人員、且是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不聽勸阻,故意對執行公務的人員無故謾罵、實施揪打等暴力方法,阻礙執行公務,并造成交通堵塞、社會秩序混亂等惡劣影響,其行為均符合妨礙公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依法構成妨礙公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趙友忠及其他親屬因鄒澤芳在工地上被撞死亡,就賠償事宜在與工地方尚未能協商成功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正當途徑予以解決。然被告人趙友忠、鄒澤坤、鄒澤軍等其他親屬卻在714商定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并與其他被告人及眾多民工在 715先后趕至常樂工地,拉斷電源,阻止施工,未經批準,在公共道路上拉橫幅等非法游行,在民警前來處警、執行公務并要求派代表與工地方協商時,阻止公安人員執法,顯見其主觀上不想通過正當途徑予以解決,而是采取了法理與情理均不能容忍的非法行為,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辯護意見,僅是自我詮釋而已,并非正當理由,更不能掩蓋各被告人所犯罪行,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鄒澤坤、鄒澤軍、趙友忠等人在714共同商量,并在次日實施商定的內容,被告人邢治發糾集人員,并與被告人馬廷偉、辜友平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積極參與游行,并揪打、阻礙公安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形成了概括性的共同故意,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均積極實施阻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故已無區分主、從犯的必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馬廷偉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趙友忠之妻的死亡,令人傷心與同情,但在法治社會的今天,各被告人以犯罪的代價尋求問題的解決,在咎由自取的同時,令人痛心。鑒于各被告人均是初犯,現均能自愿認罪,故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希望各被告人能以此為鑒,吸取教訓,努力學習法律知識,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做一個懂法、守法并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為嚴肅法制,懲治犯罪,維護公安機關的公務活動和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遂作出了被告人鄒澤坤、鄒澤軍、馬廷偉、邢治發、辜友平犯妨礙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趙友忠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