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食客高某一日與友到餐館飲酒,一時高興多喝了幾杯,卻因與店老板一語不睦發生紛爭被毆,住院治療二十余天,20061127,徐州市泉山法院對這起損害賠償案件作出判決,高某因酒后滋事被判自擔部分損失。

高某系一名無業人員,2005823日晚7左右,其與朋友郝某等人相約至張明經營的明園菜館就餐,至11時左右四人共喝了20余瓶啤酒。結賬時,高某等人嫌啤酒價格貴,要求將啤酒瓶帶走,在張明按其要求用口袋將啤酒瓶打包后,高某又說不要了,繼而提出所點菜中的“清燉魚頭”上的是菜豆腐魚頭,雙方遂發生吵打,高某被在飯店幫忙的張嶺用“馬扎”打傷,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頭皮下挫裂傷,共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療費18196.9元。

法院認為,高某與其友到被告張明經營的飯就餐,對被告供應的酒水價格、飯菜質量問題,應冷靜協商解決,或向有關管理部門投訴,其采取吵罵的方式明顯不當,故應對產生的損失自行承擔20%的責任。被告張嶺系張明之幫工,張嶺在幫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將高某打傷,張明又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明確拒絕張嶺幫工,故張明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張嶺賠償高某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損失20239.92元,張明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