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方法心得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6-12-18 瀏覽次數:3144
調解方法是指在調解糾紛的形式下,具體采取的解決糾紛的措施。《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調解應當是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達成協議”。這是最基本的調解方法。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特有的一種制度,也是我國法院結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是妥善解決成訟紛爭,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據統計,現有民商事案件有60%以上是通過調解方法結案的。以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案件,有利于減少上訴和申訴案件的發生,做好訴訟調解工作還可以緩解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有利于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筆者通過親身參加審判實踐走訪資深法官、代理律師和訴訟當事人,針對如何靈活運用調解方法做好訴訟調解工作,談幾點體會。
一、要善于傾聽
善于傾聽是一門非常重要的社交藝術,它能贏得對方的好感和信任。但是訴訟調解中的善于傾聽不是被動的、無目的的、消極的聽,而是要抱著一種積極的態度去聽,要在傾聽過程中為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有利的條件。因此,在傾聽過程中,首先,要了解當事人訴爭的背景資料。因為調解結案只掌握證據和法律事實是不夠的,還必須充分掌握訴爭的其它信息,這種信息只能來源于傾聽,這也是等于給審判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在傾聽過程中,在當事人面前不要擺架子,當事人咬牙切齒地發泄對對方不滿的情緒,你只要耐心地聽,適當地表示一下理解和同情,拉近與當事人之間的心理距離,那么他的情緒就會隨之降溫,再稍加勸解,就有可以能轉入調解的正題了;最后,要邊傾聽邊思考,分析糾紛產生的根源,分清主次矛盾,并根據當事人的性格特點、道德觀念、以及案件的性質和難易程度,積極思考調解方法,制定調解策略。
二、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
所謂公平、公正,就是審判人員的言行不要流露出偏袒哪一方,這即是讓當事人接受意見的前提,也是調解成立的基本條件。訴訟中的當事人非常敏感,對審判人員的言行難免會有猜測,一旦審判人員流露出對哪一方反感,不耐煩,那么由此會引起當事人對審判人員的公正性產生不合理的懷疑,因此,對當事人講解態度必須客觀公正。在法庭調解前,絕對不能就實體問題亂表態,否則,就會成為當事人本來就失衡的心理寄托不滿的載體。所謂合法,是調解拿意見的底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有關于調解合法性的界定,即所謂合法,就是指調解不得侵害國家的、集體的、案外人和社會公共的利益,不違背禁止性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無論是雙方達成的協議,還是法官提供的參考意見,合法的要求應該是一致的。實踐中有一種情況,由于缺乏有力的監督,一些審判人員對損害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調解協議,在功利的驅使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是應該絕對禁止的。
三、要換位思考,把握火候,逆向思維
古人云:“將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為審判人員在調解中也要做到這一點。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是相當敏感的,他們關注著審判人員的一舉一動,因此,要處處言行謹慎。調解過程中,要不斷地將自己置身于當事人的地位,換位思考,這樣一碗水才能端平。調解中的火候把握要恰當,切勿失當,力道小了,起不了作用,力道大了,可能會適得其反,既不能一味地順著說好話,那樣會失去做工作的意義,也不能急于求成,強制打壓,否則會欲速則不達。逆向思維在調解中非常重要,在侯尤志、侯大美訴侯尤禮、季蘭紅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審判人員就是采用逆向思維的調解方法,使雙方達成了協議。在該案審理中,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及現有證據,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原告享有,但兩被告已在該土地上栽植桃樹多年,今年剛好有所收益,因此要求原告補償損失,原告又不愿意出一分錢,因此雙方爭執不下,審判人員從被告要錢進行逆向思維,就是如何才能讓被告不要錢。經過共同協商,終于達成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就是該地塊再由兩被告經營六年后,連地上的桃樹一并返還給原告。逆向思維方式可以把主審法官從復雜的案件中理出一個清晰的思路,利于矛盾的解決。
四、要深入調查,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抓主要矛盾,因人而異,借力促調解
訴訟調解中要多方聽取意見,要充分發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做到充分民主,要讓當事人把自己的想法充分表達出來,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也要多詢問,這樣才能確保調解結果的規范性、民主性,切不可先入為主,偏聽偏信。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只有深入調查,掌握翔實的第一手資料后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說話授人以柄,處于被動局面。同時,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因文化素質和認知程度不一樣,往往對問題有著不同的觀點和見解。對此,在調解過程中,我們應掌握當事人的心理活動,根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文化素養,脾氣性格等確定調解方案,制定調解策略。在調解過程中,有些對案情有重大影響的關鍵人物,可以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調解,以解決糾紛。例如何培榮訴何秀芹、王洪銀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都是女性且情緒激動,互不相讓,矛盾很可能激化。這時我們想到了她們隸屬的神山村村支部書記,于是通知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訴訟,經過老支書的百般勸導,糾紛終于得到了妥善解決。
五、要單方調解
所謂單方調解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由人民法院分別與一方當事人進行交談,分別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說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在調解過程中,審判人員應分別與當事人講述各自的不利后果及通過調解所可能獲得的益處,讓當事人知道其在該案中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要弄清雙方的請求差異,找出該案的最佳結合點,圍繞該點,力求達成調解。如果還有差異,則可以進行第二次單方調解,闡述在努力一步對雙方的意義,使其意識到雙方只差一步即可達成調解。這樣雙方自然會爭取達成和解協議。相反,如果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一起到場,你一句,我一句,爭吵不休,這樣的情緒就不利于矛盾的解決了。更有甚者還可能使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而在單方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一般不會對審判人員發脾氣,只是對審判人員訴苦而已,審判人員分別與當事人接觸,可以在談笑間化解糾紛,有利與增加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感和親切感。同時,還可以減少雙方摩擦,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的浪費。
六、充分發揮代理人的作用
訴訟調解中,審判人員既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發揮代理人的作用。因為當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只顧考慮自己一方利益而堅持自己的主張,尤其是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一時難以從容認錯,給調解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在調解中,要充分發揮代理人的作用,盡量與代理人多溝通,要代理人做當事人的疏導工作,也給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必要的臺階下,因為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是基于信任產生的,代理人的意見,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我們可以利用代理人為當事人解釋相關的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取得當事人的正確認識,從而促成案件的順利解決。同時,充分發揮代理人的作用,還可以給審判人員減輕一點擔子。
總之,調解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民間的糾紛也是非常復雜的,當事人的情況又各不相同,光靠枯燥地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講究調解的藝術,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結合具體的案情,選擇合適的調解方法去化解糾紛。同時,我們還要不斷地總結積累經驗,不斷地鞏固已取得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