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務不履行 消費手機被拘留
作者:錢軍 何志華 發布時間:2006-12-15 瀏覽次數:2835
本網南通訊:幫人擔保借款38000元,未能按期償還,但自己照樣瀟灑地“玩”手機,此后經法院處理仍一拖再拖,有人就這樣將自己與主債務人一道“玩”進了拘留所。
2005年11月,家住海安縣西場鎮迎春村的周冬生向海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人民幣38000元,王海建自愿為其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周冬生未能還本付息,王海建亦未主動履行擔保義務。海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了約期還款的調解協議。
調解書生效后,周冬生、王海建并未按時履行。為此,海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海安縣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周冬生、王海建又寫下約期履行的保證書,但到期后兩人仍未履行。
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周冬生、王海建均使用手機,構成高消費,應視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據此,海安縣法院對借款人周冬生、擔保人王海建同時作出了拘留決定。
點評:司法實踐中,不少欠債的被執行人往往錯誤地認為,只要其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對抗法院執行,法院就會拿他沒辦法。其實,這種觀點從法律上完全是站不住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這說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消極對抗執行的,法院完全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可以移送有關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被執行人王海建,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在法律上與主債務人實體地位相同,其與主債務人應當不分先后地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執行中發現王海建和主債務人周冬生仍在消費手機,至少說明他們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因而可以認定二人正以消極行為對抗執行,故法院對他們實施拘留處罰,于法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