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大學生小陳在森林公園游玩時,沖上山坡遇到獼猴,隨后因驚嚇跳下山坡而摔傷。小陳起訴要求森林公園賠償,法院能支持嗎?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判決森林公園不承擔侵權責任。

山坡上遇獼猴受驚嚇摔傷

2020年10月某日下午,小陳與同伴一同進入森林公園游玩,二人沿石板路行走時,發現有多名游客駐足朝路邊山坡上的樹木方向觀看,有游客舉起相機朝該方向拍照。小陳與同伴離開石板路上了山坡。就在這時,意外發生了。

小陳稱:“我當時想穿越山坡到上方視野開闊的地方拍照,但上了坡不到十秒鐘就有一個獼猴撲過來,好像要抓撓我,我轉身就逃,不小心摔下了山坡。”

小陳隨后在森林公園工作人員協助下被送醫救治,經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錯位,至起訴時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小陳認為,森林公園明知山中有野生獼猴,仍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森林公園賠償醫保未報銷部分共10070元。  

森林公園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森林公園辯稱,小陳摔傷是其自身不當行為所致,森林公園已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不應擔責。

監控錄像記錄了事件經過:14時50分,小陳和同伴相繼突然大步沖上山坡,50余秒后,只見小陳快速跳下山坡至石板路上,不慎摔倒在地,而同伴則大步跑下山坡,停住了腳步。約20秒后,距事發地點數米處的樹枝上出現一只獼猴。

法院查明,森林公園入口處放置了提示牌,載明“游客在游玩途中切勿主動戲逗獼猴,避免被獼猴攻擊而受傷”;在通向事發現場的石板路的兩處顯著位置設置了提示牌,載明“提示:獼猴出沒,注意安全。野生獼猴只適合遠觀”。

再查明,事發處的山坡坡長約三四米,坡度約30度,與石板路銜接的地方較平坦。還查明,獼猴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二級保護動物。 

法院判決游客自行擔責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小陳在山坡上是否遇到了獼猴,二是森林公園應否向小陳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結合事發前多名游客駐足觀看及拍照、小陳及同伴的行為、事發后出現的獼猴、森林公園在多處提示有獼猴出沒,可推斷小陳在山坡上遇到了獼猴。

關于爭議焦點二:關鍵要分析森林公園是否存在過錯。

首先,從事發前情形看,小陳稱想穿越山坡到上方拍照,因坡長三四米,正常最多三四秒鐘即能穿越。但監控顯示,小陳和同伴在山坡上逗留的時間遠超正常時間,可推斷二人極有可能系逗留在山坡上近距離觀看獼猴。

其次,從小陳受傷經過看,小陳和同伴不顧警示近距離觀看獼猴,均為躲避獼猴沖下山坡,小陳跳下摔傷而同伴跑下未傷。該山坡坡度不高,與石板路銜接位置較為平坦,并非危險之地。小陳作為一名成年人,未注意安全而選擇跳下山坡,導致摔傷,應自行承擔風險。

再次,從被告采取的措施看,公園入口處、石板路上顯著位置均設置了提示牌,提醒獼猴只適合遠觀。獼猴作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兇猛類動物,森林公園沒有將獼猴驅趕或者圈養的義務。森林公園在小陳受傷后也及時予以協助,使其得以救治。上述舉措已盡到了提醒和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法院認為森林公園對小陳的受傷不存在過錯,判決駁回小陳訴請。當事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連線

游客在公共場所內游玩時受傷,經營者應否擔責?這取決于經營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森林公園不僅設置了多處警示標志,詳細提示了近距離觀看獼猴的危險性,還在事發后協助將小陳送醫救治,已經盡到了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

反觀小陳,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面有責任遵守森林公園的安全提示,另一方面,對于近距離觀看獼猴以及跳下山坡的風險應有所認知,因此應對自己摔傷的后果自行擔責。

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時,應有基本的規則意識,因不遵守規則、不遵從安全提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應自行承擔。法官提醒市民,莫任性、守規矩,尊重法律與規則,共建文明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