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伯軍:論執行和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作者:宋伯軍 發布時間:2006-12-15 瀏覽次數:4359
執行工作是消滅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極為重要環節,而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和解已成為執行案件常見的結案方式。執行和解工作做好了,雙方矛盾糾紛真正得到平息,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社會才能真正實現和諧與穩定。做好執行和解工作不僅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而且有利于體現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意愿,有利于申請執行人順利實現自己的權利,還有利于當事人之間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增進相互間的理解,穩定社會秩序,迅速結束執行程序,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減少執行成本,減少執行對抗,確保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執行和解的概念和條件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部分或全部經雙方自行協商,互相讓步,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
執行和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1、達成和解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唯心達成和解協議,必然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2、和解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和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3、當事人必須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其委托代理人代為執行和解的,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二、充分認識執行和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1、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視角看,執行和解具有重要意義。中華民族講究“和為貴”,這就要求當事人通過互諒互讓平息糾紛,意在維持和諧的局面。當事人要求依法保護和放棄自己的私權利,是當事人權利意思自治的一種表現,只要能化解矛盾,案結事了,就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應大力發揚光大。把執行和解作為今后執行工作方向,增強法律宣傳,多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促其自動履行或達成和解協議,將執行調解貫徹于案件執行的每個環節,對于實現法的價值,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進而實現人們對秩序、公平、正義等法律價值的期盼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彰顯司法文明,體現人文關懷。如何在執行實踐中做到既能依法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發展權,又能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是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執行和解無疑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式。民事執行關系到當事人財產利益的再分配,而運用強制執行的司法職能,引入調解機制,妥善處理人與人之間財產關系,使之和諧相處,其前提就是尊重人、關心人,所以司法執行不僅要有力度,要以規矩成方圓,更要有溫度,以人性暖人心,以此達到為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起安定有序的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的目的。
3、能夠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執行和解雖然是在執行過程中達成的,但是它的靈活、簡便、快捷的特點,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結束執行程序。省時、省工、省錢,降低了訴訟成本,節省了司法資源,在減輕人民法院的巨大壓力的同時,也實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4、能夠降低執行風險,純化社會矛盾。案件如果需要強制執行,往往要牽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甚至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暴力抗法事件,造成執行人員傷亡。通過執行和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特別是對于排除妨礙、遷出房屋等案件,從而能夠降低執行風險。還有一部分案件,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固然能使案件得以執行完畢,但社會效果不好,甚至可能導致矛盾升級。而通過執行和解,能夠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
三、完善執行和解制度的做法
1、是加強法制宣傳,以深入淺出的法理教化當事人和解。在執行過程中,有機結合法、理,通過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平等的協商達成協議,減少對抗,化解矛盾,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2、在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被執行人申報財產通知書時,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曉之以法以理,促其自動履行義務。在執行過程中,要求執行人員時刻將調解理念貫穿于執行案件的始終,將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或達成和解作為執行方案的首選之一。
3、對執行和解協議進行必要的司法審查。雖然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但任何行使權利的行為都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法院對于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都應進行必要的審查,對和解符合真實自愿、平等協商原則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法院應予確認。對以欺詐、脅迫方式簽訂和解協議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益的和解協議,則不予認可。
4、注意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確保債務履行。執行程序開始時,應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審查,果斷采取執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除非申請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即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證日后復執順利進行。
5、適當引導,妥善解決爭議。雖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法院沒有促成執行和解的職權和義務,但執行實踐中法院在促成當事人和解中起的作用不可忽視,特別是強制執行程序難以順利開展或即使開展也無法取得較好效果的情況下,執行機構適當介入引導,有利于促成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妥善解決糾紛,化干戈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