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黨中央作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這個《決定》是全面加強新時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建設,推進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國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基層人民法院要把深入學習貫徹中央《決定》作為重要的政治任務,落實到工作中,體現在行動上。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們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服務市委工作大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快實現“領先蘇北,爭先蘇中,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刑事犯罪,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始終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繼續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和“兩搶一盜”等多發性侵財犯罪。加大對毒品犯罪以及網絡犯罪的懲處力度。依法嚴懲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經濟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商業行賄、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利用企業改革之機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積極參加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依法嚴懲嚴重經濟犯罪背后國家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及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

二、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依法制裁違約失信行為,維護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促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意識,不論國有和私營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堅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嚴把破產案件受理關,依法規范地審理破產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審理好金融糾紛案件,維護信貸秩序。將調解貫穿于商事審判的始終,盡力調節雙方權利爭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積極深入企業開展調查研究,了解企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不斷提高服務的主動性和實效性。在民事審判中,進一步注重和加強調解工作,堅定不移地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將調解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和各個訴訟階段。重點強化對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勞動爭議糾紛、醫療事故糾紛、道損糾紛等矛盾易激化案件的調解力度,不斷改進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調解率,堅決防止民轉刑事件發生。

三、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依法調整行政法律關系,化解行政爭議,增進人民群眾與行政機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強化對依法行政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東臺進程。慎重審理涉及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與政府轉變職能相關的行政案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與行政機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辦案質量的不斷提高。在辦案中,既注意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講究辦案效果,進一步更新行政審判理念,充分認識加強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在化解官民矛盾、密切干群關系、增強黨和政府凝聚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堅持把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行政審判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四、進一步加大案件執行力度,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立案條件的執行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大力提倡“先執行后收費”的做法。依法公正、高效地采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窮盡執行方法和手段,最大程度地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繼續加強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暨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建設,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開設執行款專用賬戶,對執行款進行專項管理、專款支付,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切實保障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實現債權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對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案件,及時先予執行。

五、積極推進“審務五進”活動,全力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各項措施

積極推行審務進企業、審務進鎮村、審務進社區、審務進學校、審務進機關活動,針對一些偏遠地區人民群眾訴訟不方便的問題,加大巡回審判的力度,實行流動辦案,深入工廠農村、田間地頭,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即時調解、當庭結案,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鄉鎮設立固定的巡回審判點,給人民群眾打官司提供方便,人民法庭利用巡回審判,大力進行法制宣傳,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認真執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擴大民事、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不斷加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力度,進一步規范簡易程序的適用,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提高司法效率,使當事人盡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減輕群眾的訴訟負擔。在當前矛盾糾紛易發多發、處理難度加大的情況下,努力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提高法官調處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從制度上推動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積極性,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斷拓寬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積極探索行政案件協調新思路,嘗試刑事自訴案件調解解決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力度,努力推行執行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