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某晚,3歲的周某與父母到某餐館就餐,期間周某母親帶其去冰柜處取飲料。之后,周某手拿玻璃瓶裝飲料返回,在途經某餐館出菜口位置時摔倒,被手中玻璃瓶劃傷其左眼,經診斷為“左眼小管斷裂、左眼瞼裂傷”。周某經手術治療后住院,花費醫療費1萬余元。周某將某餐館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其他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根據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頻顯示,周某在取飲料的途中,在某餐館的點餐處摔倒,導致眼睛被破碎的玻璃瓶扎傷,其監護人應當對此承擔主要責任。某餐館上訴稱事故發生的地面不存在濕滑的情形,但視頻顯示周某在取飲料的回程途中系正常行走,行至點餐口附近時突然摔倒,由此可以反映出事故發生的地面處存在安全隱患,某餐館應當對周某受到的損害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某餐館主張其已在店內張貼醒目的標識,但從事故發生時的視頻中看,并未發現此類醒目標識,且該標識的張貼并不能完全免除其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法院確定某餐館對周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2萬余元。

  【法官點評】

近年來,不管是賓館、餐廳、銀行還是其他公共場所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消費者人身損害的糾紛日益增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肚謾嘭熑畏ā芬幎ǎe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家長攜帶幼童進入店面,家長作為監護人,理應盡到監護責任,保護孩子免受傷害,而商家作為經營者在其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于危險的義務,其應該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最大程度地避免消費者受到潛在的侵害。暑期將至,在此也要提醒廣大的家長,在公共場所一定要時刻警惕孩子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