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1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徐恩朋訴被告新沂市氣象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因無證據證明其損失與被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而被判敗訴。

20031210,原告存放棉花的倉庫發生火災,導致倉庫內的大部分棉花被燒毀。2004813,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損失核定書》,認定火災原因不明并核定該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合計27 000元。此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上一級公安消防部門申請重新認定和核定。200510月,原告以其西鄰即被告新沂市氣象局院內起火導致其棉花被燒毀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0 000元。

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因火災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應承擔支持自己主張的舉證責任,但訴訟過程中,原告僅舉證證明其遭受損害的事實,而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事實,因而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成立。在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隊向原告送達火災原因認定書后,原告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重新認定,應視為其放棄權利,因而該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