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火災告氣象局 舉證不能被駁回
作者:林操場 董道平 發布時間:2006-12-14 瀏覽次數:3199
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因火災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應承擔支持自己主張的舉證責任,但訴訟過程中,原告僅舉證證明其遭受損害的事實,而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事實,因而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成立。在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隊向原告送達火災原因認定書后,原告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重新認定,應視為其放棄權利,因而該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