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沛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車撞狗”案件,法院依法認定該案件屬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依照《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財產損失8000元。

2006620,被告甄文濤駕駛貨車將原告丁漢文價值8000元的德國長毛牧羊犬軋死,該貨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犬類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范圍內負責賠償的財產范圍,保險公司對車輛在道路上造成的犬類損失不應賠償。

沛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包括畜力車)、行人、乘車人、高速公路的通行作了規定,但沒有對動物通行作出規定,然而飼養的動物屬于具體的人或單位進行飼養、管理,屬于自然人或單位所有的財產,機動車與動物在道路上發生事故,責任方應當是機動車方和動物的飼養或管理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所以交通事故造成飼養的動物損害時,應當對飼養動物的所有人進行賠償,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