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撞狗也獲賠償
作者:王帥 發布時間:2006-12-13 瀏覽次數:3011
本網徐州訊:近日,沛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車撞狗”案件,法院依法認定該案件屬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依照《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財產損失8000元。
沛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包括畜力車)、行人、乘車人、高速公路的通行作了規定,但沒有對動物通行作出規定,然而飼養的動物屬于具體的人或單位進行飼養、管理,屬于自然人或單位所有的財產,機動車與動物在道路上發生事故,責任方應當是機動車方和動物的飼養或管理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所以交通事故造成飼養的動物損害時,應當對飼養動物的所有人進行賠償,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