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配資提供高比例融資杠桿,可謂金融市場的“鴉片”,雖被監(jiān)管多番明令禁止,但并未銷聲匿跡,行情一旦轉暖便有蘇醒跡象,其中蘊藏的法律風險也隨之暴露。近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的場外配資合同無效,駁回原告索賠百萬虧損的訴訟請求。

老手合作配資炒股,一把虧了150萬

原告阿勝炒股十多年,和曾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大劉是老相識。“2016年12月,他跟我說資金放銀行利息低,不如拿出來做配資。”據(jù)阿勝陳述,大劉人脈廣,路子多,很快就找到了操盤手小杰,雙方簽訂了一份《投資合作協(xié)議》,由阿勝出資500萬元注入其名下開設的證券賬戶,小杰進行交易,每月固定利息5萬元。“沒想到后來一只股票操作失誤,一下虧了150萬。”阿勝認為損失不該自己承擔,于是訴至法院。

“表面上說是委托理財合同,實質就是場外配資。” 庭審中,被告大劉辯稱其是居間方,在阿勝和小杰合作過程中賺了1.5萬元傭金而已。被告小杰辯稱,自己通過大劉為阿勝介紹“盤方”客戶,也只是中間人。“真正的操盤手為高某,當時大劉說有個老板有資金,想找一個盤方,剛好高某找賬戶,一拍即合,后來高某打了100萬到阿勝的賬戶,就合作起來了。”在小杰看來,股票賬戶是原告阿勝自己可操作控制的,其沒有責任。

這是典型的場外配資行為,承辦法官指出,根據(jù)雙方協(xié)議,原告阿勝把一個有500萬資金的證券賬戶提供給被告小杰操作,其每月拿1%的固定回報,操盤方還得提供100萬保證金,操盤過程中,收益超過年化12%的部分,由操盤方獲得,相應虧損也由操盤方承擔。

經(jīng)查,協(xié)議簽訂后阿勝的證券賬戶中買入賣出的股票有大連電瓷、華昌達、國光股份等。2017年3月,大連電瓷臨時停牌,到12月復牌后,賬戶虧損150余萬元。

投資合作協(xié)議無效,承諾書、欠條是真

“大連電瓷停牌期間,他給我寫過承諾書,后來還寫了欠條,都認了這筆虧損算他的。”訴訟中,原告阿勝提供了一份2017年7月有被告小杰簽名的承諾書,載明“本人使用阿勝賬戶資金500萬元做配資,賬戶持有大連電瓷,若開盤后造成賬戶本金損失,則由小杰承擔。”復牌確認虧損后,小杰又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阿勝150萬,2018年春節(jié)前還清。

訴訟中,被告對上述三份證據(jù)都不承認。其陳述承諾書和欠條都是受脅迫而簽,《投資合作協(xié)議》上也不是他本人簽名。后經(jīng)司法鑒定,合作協(xié)議上“小杰”的簽名字跡確非本人。

對此,大劉在庭審中解釋稱,除了和阿勝的這一把外,此前已和小杰合作過多次,都是盤方準備好保證金,資方準備好證券賬戶,然后由其將客戶的資金賬號、證券公司、銀行卡號等信息填好,把協(xié)議郵寄給小杰,小杰填好后再郵寄回來,大劉再拿給資方簽字。

“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就是三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承辦法官表示,合作協(xié)議上簽字經(jīng)鑒定并非被告小杰書寫,且小杰對該簽字亦不認可,雖然被告大劉辯稱其曾將該協(xié)議郵寄給小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所以法院對這份《投資合作協(xié)議》不予采信。至于《承諾書》和《欠條》,雖然被告小杰辯稱是受原告強迫所書寫,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而且他在簽了欠條后,仍多次向原告阿勝轉賬,從未報警,不合常理。”于是法院對《欠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場外配資雙方均有錯,本金損失各擔一半

第二個爭議焦點即為原、被告之間合同關系的性質與效力。“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jīng)營機構的核心業(yè)務之一,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jīng)營的金融業(yè)務,未經(jīng)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yè)務。”承辦法官指出,不受監(jiān)管的場外配資業(yè)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guī)模,也容易沖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合同。

本案中,雖然《投資合作協(xié)議》上的簽字并非被告小杰書寫,但是被告小杰向原告出具的《承諾書》明確了由其使用原告賬戶進行配資的事實,同時,被告小杰先后多次向原告銀行賬戶轉賬,結合庭審中各方關于配資經(jīng)過的陳述,法院認為,本案系原告阿勝與被告小杰之間由被告大劉介紹,通過使用阿勝賬戶進行場外配資業(yè)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所以雙方場外配資的合同屬于無效。

至于被告小杰出具的《承諾書》與《欠條》,本質上系雙方在場外配資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合同,因雙方場外配資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所以《承諾書》與《欠條》也歸于無效。

不過,承辦法官補充指出,雖然《承諾書》與《欠條》均屬無效,但該兩份材料系被告小杰自愿向原告出具,本質上系雙方對場外配資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即由被告小杰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多年從事場外配資業(yè)務的經(jīng)驗,在明知雙方的場外配資業(yè)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仍進行場外配資行為,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損失,而對于原告的資金損失,雙方均具有過錯。

經(jīng)查,2016年12月到2018年6月,被告小杰向原告阿勝賬戶支付利息金額共計94萬元,應作為本金予以扣除。因本案中雙方均對場外配資行為具有過錯,酌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所以對于原告的資金損失,被告小杰承擔50%的責任,即75萬元。又因原告收到的被告小杰通過各種方式支付的款項共計94萬元,超出了被告應承擔部分,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

場外配資是指融資融券以外的,所謂的股票配資公司公開的借錢炒股。九民會議紀要對于場外配資行為進行明確規(guī)定,本案即為一起場外配資引起的糾紛,相關合同屬于無效。原、被告均具有多年從事場外配資業(yè)務的經(jīng)驗,在明知雙方的場外配資業(yè)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仍進行場外配資行為,所以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損失。法官提醒,一旦未經(jīng)監(jiān)管的場外配資數(shù)額巨大,就可能引發(fā)金融危機,造成股市盤,本案裁判作為一種司法引領,將此社會危害性向廣大股民灌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