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遭遇小產權房障礙 判決能否徑行予以分割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小林 發布時間:2020-05-28 瀏覽次數:733
離婚糾紛遭遇“小產權房”,雙方協商不成,法院不作處理。近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離婚糾紛案落下帷幕。
曹某與王某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3年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18日,曹某以78萬元的價格向丁某等人購買某別墅,該別墅為小產權房。2014年2月12日,曹某與王某等人簽訂書面協議一份,約定別墅產權歸曹某兒子及兒媳,購買該別墅的房款79萬元亦由曹某兒子及兒媳償還,王某居住在該別墅直至百年。近年來,因王某認為曹某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財產均由曹某控制、掌管和支配,其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導致家庭矛盾。2015年、2016年,曹某曾兩次起訴要求離婚,未獲法院準許。2017年1月13日,王某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后,曹某再次訴訟要求離婚,同時要求對上述別墅一并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曹某與王某近年來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多次起訴離婚,雙方缺少溝通與交流,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處于分居狀態,夫妻關系未能緩和,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曹某要求離婚的請求,應予支持。關于案涉別墅,該房屋占有土地為集體土地,當前政府對該類房屋未進行登記、未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的產權歸屬目前尚不明晰,有關該別墅出資、借款及還款的真實情況也不明確,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無法對該別墅的歸屬、債權等事宜作出實體處理。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權利人可另行主張權利。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分割小產權房或者確認小產權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應當予以處理。該別墅目前不能申領產權證,系小產權房,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割條件。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法院行使的司法權具有有限性,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小產權房”的認定和處理屬于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因此,離婚時對房屋進行分割,必須建立在房屋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如果房屋沒有產權證,便無法確認爭議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一般以不予分割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