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影射方式在朋友圈發文辱罵構成侵犯名譽權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陸平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20-07-15 瀏覽次數:861
心懷不滿離職后,小霞在微信朋友圈發泄情緒,雖然未指名道姓,但貼出了一些對話記錄,發布針對前老板和同事的辱罵言論,給其造成傷害。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兩起被告均為小霞的名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內發布向原告李某及原告王某賠禮道歉的聲明,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李某是小霞的前老板,后者離職后,認為業務提成沒有給到位,于是在朋友圈連續發表若干文章?!半m然沒有直接點出我的名字,但貼出我們的聊天記錄,很明顯以辱罵性的語言影射我,說我克扣她的工資。”氣憤不已的李某還報了警,并當面約談小霞,“但她態度強硬,不給錢就一直罵下去,我實在受不了了?!崩钅碂o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霞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作為前同事的王某也成為小霞“攻擊”的目標?!八x職后因為工資問題又回來公司鬧,期間我們發生了口角,結果她就在朋友圈持續發布一些辱罵性語言。”王某陳述,雖然沒有明確針對其本人,但小霞在發圈時也配了和自己的聊天記錄?!耙驗檫@件事,我一度無心工作、失眠,因此請假回家休養?!痹嫱跄称鹪V要求被告小霞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庭審中,被告小霞認可對兩原告有辱罵行為,但辯稱其完全是出于要求公司結付拖欠工資的緣故?!拔揖褪窍朐谧约旱呐笥讶Πl泄,況且也沒有指名道姓。所以不同意賠禮道歉,也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span>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承辦法官指出,微信是虛擬的空間,但也是公共的空間,如果在微信里公開對他人虛構事實進行侮辱,散布謠言,只是侵權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但實際與現實生活無異,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兩起案件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開發布的內容含辱罵性文字,并將其與原告之間的聊天記錄作為配圖上傳,可以認定是分別指向兩原告,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恢復名譽?!半m然目前被告上述朋友圈內容已經刪除,但仍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法律責任。”承辦人補充說。
關于精神損失費,鑒于被告之辱罵行為雖于法無據,但事出有因,加之其行為雖在主觀上給兩原告之聲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未在客觀上給其生活產生過多的消極損失,且兩原告并未舉證證明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后果,所以對于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連線】侵害名譽權方式包含直接和影射
名譽權是公民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侵害名譽,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侵害的方式有直接的方式和影射(間接的方式)。
針對上述兩起案件而言,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內容含辱罵性文字的文章,其雖未點名直接指向原告,但結合其文章內容以及影射目的,被告之辱罵對象均最終及于兩起案件中的原告,且被告在其與兩位原告的談話中也確認辱罵原告,因此,被告之行為構成了對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