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不受法律保護
作者:魯軍 發布時間:2006-12-12 瀏覽次數:3006
本網無錫訊:以高息將款借于他人,到期因他人未能償還,訴諸法院,在法庭上雙方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議,但法院對他們的調解內容卻不予準許,原來,超出法律規定的高息不受法律保護。
今年初,丁某因經營所需,以年利率3分6厘的高息向王某借款15萬元,借期5個月。到期后,因丁某未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王某于近日將丁某訴至宜興法院徐舍法庭,要求丁某償還借款本息。
丁某在法庭上表示其在今年年底還清借款本金并愿意以雙方原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對此,王某表示同意。按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案件調解結束。然而,承辦法官卻對雙方達成的一致調解協議不予準許。因為本案中王某與丁某約定的利率已超過目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調解的內容必須合法,所以雖然丁某表示愿意以原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法院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調解協議不予支持。最終,此案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
法律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