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讀了陳增寶和李安編寫的《裁判的形成—法官斷案的心理機制》一書,該書作為法官審判技能培訓叢書之一,從對法官職業化的基本認識出發,運用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相關理論對法官裁判的整個過程進行了研究,提出了法官的個性因素對裁判的影響,以及在裁判過程中,如何對案件事實的進行感知、對裁判規范的進行發現及對事實和規范在互動中進行匹配,進而形成符合法律標準和心理標準的裁判,即具有公信力的裁判,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徹底解決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有些判決并非不符合法律規定,可是當事人仍然堅持上訴、申訴和上訪,尤其是老上訪戶和進京上訪現象不斷增多,這充分表明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出了問題,如何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即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和研究。

 

法官辦案一直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這與裁判的法律標準和心理標準是基本一致的,但社會效果在一定意義上說,它屬于社會公眾對法院裁判的接受和心理的認可度,最終歸結為社會公眾的心理認同,仍然屬于心理標準的研究范疇;所謂心理標準,是指當事人認同和接受裁判過程、結果的心理底線。如何提高當事人的公正感和認同感,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使裁判符合法律標準和心理標準,消除當事人的心理癥結,徹底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了解案情,熟悉當事人的心理特征和規律。在審判實踐,法官通過全面吃透案情,了解當事人的心理需求,查找矛盾的根源和心理癥結,合理運用司法辯論和法官中立程序的運作,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為裁判的可接受性奠定基礎。

 

二、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積極發揮司法調解的功能。調解最大的特點是自愿的原則,照顧當事人自己的心理感受。調解結果能夠使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由于當事人本人直接參與了糾紛的解決,以自己的意愿影響了裁判的結果,并使自己的利益在裁判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因此,完全可以接受裁判的結果。

 

三、嚴格司法程序,讓當事人感受到公正。強調程序公正就是要讓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程序公正較之實體公正更能影響、左右著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接受程度。在訴訟中要注意公正感的三個效應:(一)關于發言權的效應,應貫徹當事人參與、陳述和辯論的原則。(二)關于尊重的效應,應堅持平等原則、法官中立原則。(三)關于公正過程效應,應堅持程序公開原則與程序維持原則。

 

四、準確認定事實,嚴格適用法律,保證辦案質量。心理學研究表明,如果沒有實體裁判方面的信息,程序公正的信息就會對一般公正判斷產生決定性的作用,而實體公正的前提,就是要求法官對自己嚴格要求,準確認定事實,嚴格適用法律,依法判案,才有可能生產出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