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徐州訊: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制造、持有、銷售假幣為法律所嚴厲禁止,而有些人為暴利所誘惑,鋌而走險,事實證明 “高壓線”是碰不得的。日前,新沂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晏某犯持有假幣罪,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2006927上午9時許,在新沂市西郊旅社內(nèi),被告人晏某持有8000元假幣欲行出售,被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檢查該旅社時抓個正著,被告人晏某持有的8000元假幣被當場扣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晏某明知是偽造的假幣而持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持有假幣罪。被告人晏某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判決前主動預(yù)繳罰金,具有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