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江蘇沭陽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站在被告席上的徐某后悔不已,自己的一時糊涂換來的是四年鐵窗生涯。

2004128,被告人徐某駕駛農用車沿一鄉鎮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中學附近時,發生交通事故,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王某撞傷,致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徐某見路上行人較多,了逃脫責任遂謊稱要將王某送到醫院治療,并將王某抱上車。當車行至荒郊野外,徐某兇像畢露,強行將王某拖下車遺棄后逃跑。被害人王某終因延誤治療導致右小腿筋膜室綜合癥并發感染及足部壞死而截肢(踝關節以上截除)。經法醫鑒定,王某的損傷已構成重傷,六級傷殘。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徐某犯罪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