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同一養殖水面,竟有二個部門對其發了同一性質的證件,127,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新沂市某水產公司(以下簡稱水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375,水產公司和朱某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約定水產公司將位于駱馬湖范圍內的養殖水面900畝發包給朱某經營,承包期限自2003752009225止。2006年間,朱某將部分圍堰打開并進行改造,水產公司以朱某違約采沙為由起訴至新沂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

被告朱某庭審中辯稱:水產公司提供的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031210頒發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屬越權發證,因承包的水面在駱馬湖范圍內,應由駱馬湖漁業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我提供的由江蘇省水產局及江蘇省駱馬湖漁業生產管理委員會頒發的江蘇省漁業水域養殖使用證才是合法有效證件,證明我對該水域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水產公司沒有取得該水域的使用證,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系無效合同。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對同一養殖水面分別持有新沂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和江蘇省水產局、江蘇省駱馬湖漁業生產管理委員會頒發的江蘇省漁業水域養殖使用證。

那么,一個水面,兩個證件,該養殖水面的使用權究竟應由誰享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訴訟主張,僅在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予涉理,因此,應先解決的是原、被告爭議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養殖水面使用權權屬存在爭議的,在協商解決不成時,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