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面兩“戶口”,使用權誰享有?
作者:史玉玉 發布時間:2006-12-08 瀏覽次數:3102
本網徐州訊:同一養殖水面,竟有二個部門對其發了同一性質的證件,
被告朱某庭審中辯稱:水產公司提供的新沂市人民政府于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對同一養殖水面分別持有新沂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和江蘇省水產局、江蘇省駱馬湖漁業生產管理委員會頒發的江蘇省漁業水域養殖使用證。
那么,一個水面,兩個證件,該養殖水面的使用權究竟應由誰享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訴訟主張,僅在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予涉理,因此,應先解決的是原、被告爭議的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養殖水面使用權權屬存在爭議的,在協商解決不成時,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