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25,卸貨工徐某還在集裝箱貨車上時,貨車司機確以為其已經下車,并發動貨車開上了省道。徐某從車上摔下被發現時只剩下半個腦袋、兩條腿,身體的其他部位已被碾碎。交巡警部門在現場發現了一輛轎車遺留下來的車牌。該轎車被查獲后,經檢驗,車輪上留有徐某血跡。另,根據監控錄像顯示,當時有32輛汽車經過案發路段。徐某是從車上掉下來摔死的,還是被后來經過的轎車軋死的,或者是之前被很多汽車碾壓致死的,交警亦無法認定。徐某親屬以集裝箱的屬公司、轎車車主以及集裝箱牽引車、掛車、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法院提起訴訟后,被告各執一詞、相互推諉。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死者徐某相對于集裝箱牽引車、掛車分別投保的保險公司而言,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應予賠償的第三人?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否賠償以及涉案各責任主體承擔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過錯責任比例應當如何劃分成為本案爭議及分歧的焦點問題。

 

針對以上涉案爭議焦點,筆者認為:相對于集裝箱牽引車和半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徐某應當認定為是本起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集裝箱牽引車和半掛車以及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集裝箱牽引車和半掛車所屬公司以及轎車車主對各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所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就本案而言,徐某從集裝箱掛車上摔下,相對于集裝箱牽引車而言不屬于車上人員,牽引車在在徐某未及下車時即啟動,導致徐某從半掛車上摔下,牽引車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交強險中的“第三者”應指交通事故發生的瞬間,外于車下而受到傷害的人員。現涉案各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徐某在摔離集裝箱半掛車車體前亦已死亡,故對于集裝箱半掛車而言,徐某不能認定為本車人員,而應于交強險中所規定的“第三者”,故集裝箱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亦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徐某死亡系其從集裝箱半掛車上摔下在先,轎車碾壓在后所致,根據現有證據并不能區分集裝相車輛的轎車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故應推定集裝箱車輛和轎車負同等責任。

 

最后、關于涉案各被告懷疑還可能有其他過路車輛存在碾壓徐某情形,應一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交警部門暫未查明還有其他車輛碾壓徐某的事實、各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懷疑的事實客觀存在,故各被告應先行承擔責任,待其有證據證明所懷疑的事實后,可另案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