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作為人民法院定紛止爭的有效方式,日益受到民商事審判法官的重視和青睞。訴訟案件能否調解成功,從一定程度上來講,與承辦法官的調解藝術和技巧相關聯。但更為重要的是,承辦法官是否具備一顆強烈的責任心。要做好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筆者認為應當具備以下幾顆“心”:

一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具有公心。只有公平合理、能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最大程度地實現利益平衡的調解方案,才能得到當事人的接受。因此,協議內容是否公平顯得尤為重要,這就要求承辦法官必須具有公心,這也是防止糾紛反彈的重要心理基礎。如筆者在2003年審理的韓某與沙某土地使用權糾紛,雙方爭議比較大。經過我們現場勘驗,實地走訪,在充分掌握了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后,庭審中我們直接提出了一個折中的調解方案供雙方參考,結果雙方都欣然同意,一起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事后,原、被告雙方為表達謝意,共同署名制作了一面錦旗送到了法庭。

二要切實為案件當事人著想,具有愛心。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表面上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過程,實質上更多的包含著承辦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交流意見和情感的內容。有些案件,比如婚姻家庭類糾紛、繼承糾紛、鄰里糾紛,往往都融入了較強的感情因素,如何激發當事人之間的愛心、如何切實為案件當事人著想,通常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因素。如筆者在2004年審理的李某與姚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雙方在訴訟前已經打過一場官司,而且是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結束,矛盾非常對立。此次糾紛雙方互有損傷,一方經鑒定還構成輕傷,一場漫長的訴訟現實的擺在雙方的面前。經調查了解,得知兩家發生糾紛前關系一直很好。于是我們以此為調解基礎,通過分析糾紛給雙方帶來的弊端,繼續發展下去的危害等角度展開充分的調解工作,最終引導雙方握手言和,當庭清結了賠償款,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得到及時避免。開庭結束后,雙方為表示對法庭的感謝及和好的誠意,共同設宴一桌,而且要求我們當場主持見證。后經回訪得知,兩家合好如初。

三要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態,不厭其煩,具有細心和耐心。民事案件調解工作,是個不斷反復的說服過程,需要有艱苦細致的工作作風,要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態,因此需要有細心和耐心。如筆者在今年下半年審理的一起臨時土地使用權糾紛,原、被告系親叔侄關系,原告將土地臨時租賃給被告使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在使用過程中,雙方關系惡化,為此對簿公堂。被告在租賃的土地上已經進行了大量的投資,原告堅持要求被告將建筑物予以清除并返還土地。經交流,被告投資所建的建筑對原告來說有利用價值,原告因為和被告爭氣而不愿接收。如果判決清除,將會給雙方都帶來巨大損失。法庭因此沒有立刻判決,而是進行了冷處理,經多次做雙方思想工作,最終促使原告接收了被告的建筑物、給予被告適當補償而結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相對于判決而言,調解的最大好處就在于能夠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糾紛不再反彈。因此,調解工作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從審理個案角度而言,還要求我們不能回避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問題,解決糾紛的方案要縝密,達成的協議不能留有“尾巴”,協議的內容要具有可執行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