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執行難”與“難執行”的定位和轉型
作者:王小榮 發布時間:2006-12-08 瀏覽次數:3112
近年來,執行“難”問題嚴重困擾著人民法院,成為法院工作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給法院造成很大的壓力。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步伐的推進,法院的執行案件數量激增,這對原本就已堆積的大量的得不到實際執行的執行案件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就法院的執行難問題,從司法界到法學界,從各級領導到平民百姓,都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和深刻的反思。可是,如今社會各界甚至法學界卻都已不自覺地陷入一種怪圈,曲解了“執行難”的實質所在,不能正確把握“執行難”的內涵和外延,把“難執行”等同于“執行難”,將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都納入到“執行難”的范疇,片面夸大了“執行難”的外延,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相當數量的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甚至還倒貼上一筆訴訟費用,其原因包括了方方面面的因素。既有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整個社會環境的原因,更有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而將“執行案件得不到執行”的問題歸結于“執行難”,歸罪于法院,其觀點是有待商榷的。在此,筆者引入了“難執行”的執行新理念。
首先,“難執行”與“執行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所謂“難執行”,是指由于當事人自身的客觀因素引起的,一些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不履行法律義務,采取軟拖、強頂、躲避,甚至以死相要挾,或者有的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人為地轉移財產阻撓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執行人無力承擔舉證財產所在的舉證不能等引起的案件難以執行的局面,這是法院力所不能及的,是法院經過法定的程序以及采取必要的強制執行措施后仍無法解決的。而“執行難”,則是指由于執法環境差、執行立法不夠完善、法院執行力度不夠、執行人員怠于執行、地方行政保護主義干預司法獨立等非當事人自身因素所引起的案件得不到實際執行的局面,其原因是綜合的,并不僅僅是法院自身原因所造成的,還包括了司法體制問題、執法環境問題等諸多因素所綜合引起的。從我國傳統的語言文化來講,“難執行”與“執行難”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當我們將二者所隱含的詞語加上后,就變成了“法院難執行”與“法院的執行工作難”,其區別就顯得明朗化了。前者的側重點在于:“法院,難”,而后者的側重點在于:“執行,難”。眾所周知,各級法院均普遍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其中有相當一大部分案件未能得到執行的原由在于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是法院窮盡一切法律執行手段后因其所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執行。隨著我國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在嚴格依照法定執行程序的前提下,執行工作本身并不難,而大多數的執行問題應歸結于執行不能,進而引發法院“難以執行”的問題。因此,“難執行”與“執行難”是兩個本質截然不同的范疇。
其次,“難執行”與“執行難”的前因有著明顯的區別。
現如今,對于案件難以得到實際執行的成因,大多學者都習慣性的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即法院外部的原因和法院內部的原因。其實,這里面隱含著一個令人不易察覺的思維方式問題。那就是,談到法院執行“難”問題根源的時候,大家都已先入為主地形成一種思維定勢,首先想到的就是法院,卻不由自主的忽視了當事人這一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當其在探討如何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時候,其所想到的就是圍繞法院這一圓周將其成因分為圓周外和圓周內,而不是圍繞著當事人來進行思維。其實,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錯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圍繞著司法為民宗旨而具體展開的,因此,當執行“難”問題出現的時候,我們不妨從當事人那里首先想起,將其成因分為“屬于當事人自身所造成的”以及“不屬于當事人自身所造成的”兩個方面,以便對其區別對待,對癥下藥,幫助當事人糾正“屬于當事人自身所造成的”的問題,加大司法改革力度解決“不屬于當事人自身所造成的”的問題。因此,在此基礎上,筆者將法院執行“難”的原因分類為“難執行”和“執行難”兩種。
再次,“難執行”與“執行難”在表現形式上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難執行”的主要表現形式在于:①被執行人提前轉移、隱匿財產致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無所蹤;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致使法院無從執行;③申請執行人舉證不力致使法院無法執行;④執行財產的權屬有待確定致使法院無法迅速執行。其所表現的是具體的、個別的問題,其本質是由于當事人的自身因素所造成的,非法院單方所能解決的。
而“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形式在于:①立法的缺陷導致執行過程中缺乏實踐操作性,給執行人員的依法辦案增加了難度;②法院人員編制的限制引起的執行機構力量配備不足;③執行隊伍素質不高,個別執行人員犯官僚主義,怠于執行案件;④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受委托執行法院或協助執行法院不配合,不協助,使委托、協助執行案件執行效率降低;⑤裁判文書制作簡單,未能對證據進行逐一的認定,亦未對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加以翔實而又明確的表述,導致當事人對裁判文書的公正心存懷疑,對履行裁判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持消極態度甚至抵觸情緒,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難執行”;⑥個別案件的裁判文書對執行事項的表述模棱兩可,不具體,以致案件無法執行。⑦審執分離所引發的難執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審判人員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除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外,對于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審判人員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裁定對被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使執行程序開始后的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進行;⑧法院為追求社會的穩定而慎重執行進而引發的執行工作難以開展,如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以死相威脅,法院不得已而暫緩執行,對其進行思想說服工作;⑨地方行政保護主義干預司法獨立妨礙法院執行。其第一項是屬于立法不完善的問題,第二至第六項是屬于法院自身的問題,第七項是屬于司法體制的問題,而第八、第九項則是屬于執法環境的問題。所有的這些所表現的問題都是抽象的、整體的,其本質在于非因當事人主觀因素所引起的,是我國現行訴訟體制、司法體制以及執法環境等綜合因素所引起的執行“難”局面。
綜上所述,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的問題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過分地強調“執行難”問題而忽視“難執行”問題或將問題的根源歸結于法院的觀點都是不完全正確的。筆者認為,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深入,立法已經越來越完善,司法體制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健全,實體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已經得到了保障,法官的隊伍素質也得到了提高,“執行難”的問題已經緩和,而“難執行”的問題卻日益突出。因此,我們應該對“難執行”的問題予以充分關注,跳出以往的圈圈,抹去眼前的錯覺,重新審視一下我們目前遇到的執行“難”問題,而不要老是在“執行難”的沼澤中徘徊而倍感舉步維艱。
第一、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轉化推進了“執行難”向“難執行”轉型的步伐。我國民訴法規定的“證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執行規定》第28條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以及現在全國各地盛行的訴訟執行風險告知書,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我國舉證責任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轉移。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將當事人因舉證不能而導致案件無法得到實際執行或迅速執行的過錯歸結于法院,不加區別地統稱為“執行難”,而將當事人自身未能履行其舉證義務所引起的權利暫時無法得到實現的后果由法院來承擔,而忽視了當事人應對其行為負有充分估斷市場交易的風險并將之降低至最小化的責任,助長了當事人消極等待的心理,把法院推向矛盾的焦點所在,這顯然不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和訴訟體制。
第二、我國各項司法改革的深入緩和了“執行難”的問題,更凸顯了“難執行”的問題所在。隨著我國法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依法治國的思想已然深入人心,與此同時,依法行政、依法辦案等制度也日益完善。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已隨著我國法院隊伍建設步伐的前進、廉政制度建設的落實、各級法院領導的重視以及司法為民意識的增強而顯得弱化了。在此過程中,隨著法官職業道德教育的不斷深入,法官紛紛投入“再學習”大潮,在職研究生、函授本科、專升本、遠程網絡教育不斷出現,使得執行隊伍的素質得到了迅速提高,因法院隊伍素質不夠而引起的執行“難”問題迎刃而解,而公正與效率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手抓,新樣式裁判文書的改革,立法的完善,依法行政的深入等等,都已為法院的執行工作排除了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善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司法獨立的干擾。而因市場交易的不誠信行為引起的案件難以執行的現象,則因交易量越來越大宗、人口流動越來越頻繁等引起的交易風險的提高,執行債務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執行財產難動等問題不斷加劇,以致未執行案件大量積壓,“難執行”問題顯得更為突出了。
第三、審執分離的訴訟救濟體制要求“執行難”向“難執行”轉型。訴訟手段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的重要救濟方式,法院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在這里充當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利用其獨有的審判職權平息了人民群眾內部的矛盾,嚴懲了危害社會的犯罪,把法治精神從個案灌輸到了每一個人的頭腦中,宣揚了在文明社會中訴訟救濟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在現如今“審執分離”的訴訟體制下,審判只是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法律的明確,但卻并不能保證權利的行使必然導致義務的履行。被執行人未能依照裁判文書所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才會導致強制執行程序的啟動。因此,“難執行”也就成為必然存在的一個客觀社會現象,各級法院的執行收案數的逐年不斷增加便直接說明了這一問題。而“執行難”的理念打消了群眾依靠訴訟進行救濟的積極性,也嚴重打消了法院的工作積極性。為此,我們要不斷更新執行理念,以便給法院的執行工作打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四、我國大力推行依法治國的國策要求轉變“執行難”理念。在依法治國進程中,法院作為推行依法治國進程最重要的載體之一,其法律權威性、社會公信力應不斷得到增強。隨著高校畢業生的新鮮血液的融入以及法官隊伍的業余“再充電”,給法官隊伍帶來了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法官的素質得到了長足的提高,更帶動了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而過分地強調“執行難”問題而忽視“難執行”的問題,卻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有的學者更是將其形容為“法律白條”,錯誤地引導了人民群眾的輿論導向,把市場交易中的不誠信行為所引發的矛盾、責任轉稼到法院身上,造成了法院有怨言、人民群眾也有怨言的“雙虧”局面。這是非常不利于法院自身建設的,更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推進依法治國步伐的“絆腳石”。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樹立執行新理念,從“執行難”向“難執行”轉型,讓人民群眾更深切地體會到訴訟機制的實質所在,明確自身對自已的行為所存在的風險承擔責任的思想意識,增強當事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取得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作出合理正確的定位,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全社會誠信機制的穩步建立打下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