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權利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后,竟私下與債務人達成了賠償協議,而后又以裁決書為依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該協議成了法院終結執行的依據。但是,就在法院終結執行后,權利人卻又以私下達成的協議賠償數額太少,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銷權糾紛之訴,要求撤銷雙方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這一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李平于20044月到徐州盛大公司處打工,同年517在工作中右手被滾膠機擠傷住院,同年1215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八級,2005318李平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年422,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由徐州盛大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平各種損失18760.25元。同年511,李平與徐州盛大公司私下達成了由徐州盛大公司一次性賠償李平8600元的協議。仲裁裁決生效后,因債務人未有履行義務,李平于2005913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于同年126以雙方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為由,作出了終結執行裁定。李平便于2006524提起了撤銷權糾紛之訴,要求撤銷雙方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仲裁裁決書裁決的應賠數額,結合雙方私下協議賠償的數額,雙方的協議確屬顯失公平,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了雙方于2005511達成的賠償協議。

判決書送達后,徐州盛大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協議顯失公平于法無據。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的賠償協議內容以及被上訴人的傷情來看,雙方協議賠償的數額與仲裁裁決確定的應賠數額相比,確屬有失公平,故被上訴人請求予以撤銷,依法應當支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