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告人因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獲刑14個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丁冬蘭 姚婷婷 發布時間:2020-12-03 瀏覽次數:816
2020年11月27日,如皋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王某曾擔任一家米面廠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因債務糾紛,經法院判決、調解,米面廠承擔多筆債務清償義務。因其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6年,如皋法院執行查封米面廠名下的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機械設備,其中,房產中的4號倉庫查封結束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2017年,如皋法院擬對上述查封財產進行拍賣,遂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903.3萬元,4號倉庫評估價值為40.36萬元。評估結束后,被告人王某明知米面廠房產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將該房產中的4號倉庫拆除。
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王某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后變更為監視居住。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王某被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
2019年8月27日,如皋法院對米面廠名下被查封的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生產設備進行拍賣,成交價為人民幣840.83776萬元,成交價格中未包含查封后被拆除的4號倉庫。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執行中,非法處置人民法院已查封財產,致使被處置財產未能拍賣變現,造成判決、裁定確定義務部分不能履行,權利人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