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 第三人應與雇主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曾憲佳 發布時間:2019-01-02 瀏覽次數:733
樊某受劉某雇傭,為劉某從事混凝土澆筑工作。2017年9月的一天,樊某在工作時用手把扶著陳某雇傭的駕駛員操作的混凝土運送車上的混凝土輸送管,向室內輸送混凝土時,因輸送管抖動,樊某被打倒受傷。受傷后,樊某被送往張家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共用去醫藥費6018.82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樊某的“右側多發肋骨骨折,肺挫傷”與此次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鑒定意見為樊某因外傷致右側多發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四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二個月,營養期為二個月。為此,樊某向張家港法院起訴,請求劉某、陳某共同賠醫藥費等損失共計1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雇員)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雇主)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雇員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混凝土運送車駕駛員在操作輸送混凝土的過程中,未能制止樊某用手把扶輸送管,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存在較大過錯,應對樊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樊某作為混凝土澆筑人員,對用手把扶混凝土輸送管存在的風險應當預見,但其未注意防范,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樊某與劉某是雇傭關系,樊某提供勞務的內容具有生產型特征,劉某承包工程后雇傭樊某進行施工,具有盈利目的,劉某存在非法用工的重大過錯,應對樊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請求權,混凝土運送車的駕駛員是直接侵權人,而其又受雇于陳某,其在工作中造成樊某受傷的賠償責任應由雇主陳某承擔,樊某同時起訴劉某及陳某,可以減少訴累,符合定紛止爭的法律要求,可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進行處理。遂判決1、劉某賠償樊某130518.02元,陳某賠償樊某91362.61元,其中一人債務清償或執行后,其他債務人同等數額之債務消滅;2、劉某應負擔39155.41元(130518.02-91362.61=39155.41),陳某應負擔91362.61元,且不得以此項判決對抗樊某依第一項判決對其提出的給付全部債務之請求或強制執行之申請;3、依據第二項判決所確定的份額,劉某、陳某因履行第一項判決而超越自己應負擔的份額而為清償或執行的,有權直接向其他未為給付或未為足額給付的債務人請求償還其超額給付的部分,無需另行提起訴訟。
【法官點評】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法在面對多種請求權競合時,為了節約訴訟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而創設的獨特責任類型,也能給予權利人更大程度的救濟。本案中,劉某、陳某均負有向樊某清償相應個人全部債務的責任,任一人清償后,剩余一人相應數額債務也隨之消滅,在任一人清償超出其應負擔份額時,有權直接向另一人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