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民營經濟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率先發展、全面發展的目標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應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理念,充分發揮法院審判執行職能作用,為民營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努力創優促進和保障民營經濟良性發展的法制環境。
  一、民營經濟糾紛案件的成因剖析
  (一)外部原因
  1.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導致商業貿易中的不規范操作現象層出不窮。同時,受目前國有企業改制、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在經濟轉型期出現的三角債等特有經濟現象,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民營經濟主體的順利發展。
  2.立法結構體系不合理。統一民法典至今沒有頒布,導致很多重要的民事關系調整規則不能通過立法方式表現出來,從而留下大量法律調整的空白;為填補空白,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省市各級立法機構又制定了大量的補充規范,而這些補充規范往往不相統一,給司法部門的實際運用造成了極大的不便,而且也為公民、法人等從事經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增添了不少困難。
  3. 法律規定過于簡略,難以操作。這種現象在《公司法》中體現尤其明顯,如我院審理的某個咨詢公司的訴訟,實際上該公司運轉已進入僵局,股東形成派別,很難統一意見,法院判決也只能處理點的問題,無法做到案結事了,雖然新《公司法》規定,法院經審理可以判決解散,但如何解散,沒有規定,無法操作。對一些特殊類型企業,法律允許其先領取營業執照,注冊資金在6個月內到位即可,但對如何操作、如何控制未作詳細規定,容易給不法分子鉆空子。
  (二)內部原因
  1、法制觀念淡薄。 一是投資運作不規范。部分投資方對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不夠熟悉,也不了解有關投資政策和行業習慣因而引起糾紛,人為地影響企業健康發展。部分企業在投資前,對市場行情了解不透,盲目上項目,往往造成投資無回報。此時,少數投資方想方設法,撤回投資,從而損害相關利害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對外交往手續不嚴。當事人之間大多只有口頭合同,起訴的證據往往也只有發票、收條、出庫單或空頭支票等,缺乏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約定的證據。甚至為了交易的便捷,雙方在貨物交接手續上也很不規范,往往以白條來往,用收據來交接,一旦發生糾紛,則常常無法舉出支持自己主張的相應證據。某些當事人之間即便訂立了書面合同,但在一些關鍵條款,如提(交)貨方式、驗收方法、質量標準、結算時間及方式、異議期限、違約責任等方面,不是未予約定,就是條款含糊不清,使法院在審理中對雙方責任的劃分造成很大難度。
  2、信用理念尚未完全樹立。在眾多民營企業經濟糾紛案件中,經營者缺乏必要的社會信用,是其最終失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一些不法經銷商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假充真,大肆進行坑蒙拐騙。一旦消費者訴諸法律,經銷商不得不承擔法律責任。部分民營企業缺乏誠信意識,故意拖欠,不償還貨款或借款。某印染公司,接受供方貨款后有意識安排外地打工者簽收,一旦發生訴訟,矢口否認收到貨,拒不承認收貨單據上簽收人為本公司職工,造成權利人也無法查詢該收貨人,法院也難以查找。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而且往往是一個經營正常,一個資不抵債,蒙蔽供貨人,一旦發生糾紛將資不抵債的企業推向前臺。
  3、經營者自身素質不全面。民營企業中高素質的經營者是少數,大多數的經營者在政治覺悟、知識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養、法律意識及道德修養方面都存在不足。有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主文化程度低,不注重學習,缺乏經營現代企業的知識;少數民營企業主的產業與權錢分不開,一些鉆營者與一些腐敗的官員相互勾結,侵吞國有資產,從銀行獲得巨額貸款,再進行反復抵押融資操作,利用“滾雪球”的方式將巨額社會財富據為已有,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當前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因素
  1、不同所有制的企業不能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得到平等待遇。 WTO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國民待遇”原則。目前看來,“國民”中間,待遇是不平等的,在融資、土地、人力這些重要生產要素因素的獲得方面,對民營企業還有種種限制。在稅收方面,民營企業既享受不到外資企業“減、免”稅收的超國民待遇,又不能享受公有制企業在鼓勵再就業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待遇。
  2、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還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在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方面還不完善,有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有的規定已不適應民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全國人大通過《憲法》新修正案,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但《民法通則》對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表述是不同的,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保護原則和水平是不完全一樣的。《刑法》對侵犯私人財產的處罰比對侵犯公有財產的處罰明顯要輕。我國至今還沒有制定出保護財產所有者財產權的《物權法》,對剝奪和限制私人財產應當具備的依據和條件還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3、法制不健全。我國現行調整企業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沒有擺脫傳統思想,仍然按照所有制投資主體、組織形式、投資區域等原則制定。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確定民營企業的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但在一些具體的立法中,民營企業仍不被重視。迄今為止,國家沒有頒布出臺民營經濟方面的專門法律。
  4、政策不公平。我國《憲法》修正案中,雖然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修改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一些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卻禁止、限制民營企業的進入。這是不公平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格格不入的。我國有一個不準私人經營的行業表,包括銀行、鐵路、電信、批發網、高速公路等30個行業。還有一個限制私人經營的行業表,包括汽車制造,化纖、旅游業等20多個行業。近幾年來,雖開放了一些領域允許民營企業投資入股,但不能控股。某些限制性行業甚至允許外國私人投資經營(投資、控股皆可),卻不允許本國的民營企業投資入股。
  5、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雖然民營經濟已受到《憲法》保護,民營經濟正在蓬勃發展,但是仍有許多人觀念沒有轉變。他們對對民營企業仍存有歧視和偏見。有的執法部門對民營企業往往重“管理”、輕“服務”,重“監督”、輕“保護”,重“設定義務”、輕“維權保護”。在日常執法中,檢查、處罰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屢禁不止。在處理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有時為了“顧全大局”,“維護穩定”,而有意無意地向國有企業傾斜,導致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損。
  6、產權關系不明晰。民營企業在初創時,為求“紅帽子”,自找婆婆,尋掛靠單位。發展起來后,有的與主管部門關系不清,出現權屬之爭;有的無形資產歸屬不明,形成隱患;有的雖通過兼并、聯營、承包、股份制改造,但產權的歸屬卻沒有界定。大多數民營企業選擇個體業主制、合伙制或股份合作制等產權制度形式,沒有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投資者對經營負無限責任,投資風險大,使民營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受到妨礙。
  三、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建議與對策
  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政府各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全社會共同努力,大力改善投資的法治軟環境。尤其在我國加入WTO 正式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全面參與世界經濟競爭的情況下,更需要確立牢固的依法治國、依法治市的法制觀念,既要通過有效政策大力發展民營制經濟,又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規范企業行為、強化企業法律意識,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1、更新司法觀念,牢固樹立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執法理念。各級法院要深入學習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基本方針,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增強為民營經濟發展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定不移地把促進和保護民營經濟發展擺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結合轄區民營經濟特點找準結合點。特別是要堅持與時俱進,更新司法觀念,牢固樹立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執法理念,切實做到對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一視同仁對待,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
  2、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通過審判職能作用的發揮,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活動,依法保護民營企業投資者、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引導民營企業守法經營,照章納稅,加強管理,健康發展,堅決整治無照經營,打擊走私販私、制假售假和欺行霸市等經濟違法行為。在案件審理中,尤其要注重調解方法的運用,盡力多做調解工作,以徹底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使其有利于再投資、再合作、再發展,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創造有序的市場環境。
  3、完善私有產權保護制度。民營經濟在新創時期,很多創業者利用各種名目加以掩飾,到發展一定規模后,這種不安全感就越發強烈。必須完善“私有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法律保護,修定各類相關法律、法規,消除私人投資者的后顧之憂。理順民營企業的產權關系,積極慎重地清理有名無實的假企業,嚴格把好注冊登記關;對掛靠雙方在產權問題上有異議的企業,要在認真評估資產的基礎上明晰產權,既要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又要防止對民營企業財產的侵占;對經營虧損的民營企業,要明確產權關系,采取租賃、拍賣等措施,盤活存量資產,有條件的要大力推行和規范股份合作制經濟。對于私有財產,如確屬公共需要,可以征收。但私有財產的征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尤其是要明確哪一級政府有權做出征收私有財產的決定,并對征收私有財產給予“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
  4、給予民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平等地創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取消對民營企業發展的限制性、歧視性規定;降低民間投資的產業門檻,簡化工商登記手續,制止亂攤派、亂收費、亂集資;破除地區分割、行業壁壘,在稅收、土地使用、企業開辦、進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限制。凡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許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凡允許外商經營的,都向民營開放;凡有審批權的部門,都要為民營經濟創造條件。除去極少數的領域外,其他限制民營經濟進入的領域部門要放開。只有極少數的重要產品、重大項目、重要領域由國家和政府審批,其他的全部對民營企業放開,誰投資誰受益,誰決策誰負責、誰承擔風險。各部門要打破行業壟斷,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市場機制,鼓勵和保障本部門、本系統、本地區之外的各類投資主體,平等參與投資經營,不得人為設置障礙。
  5、加快立法,制定、完善有利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盡快清理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過時規定,加快制訂保證民間投資獲得公平待遇的法規。為更好地體現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基本法和有關法律中明確各種所有制的財產(包括共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在受法律保護的地位上的平等,都應不可侵犯;加快制定《民法典》,系統界定和保護民營企業的物權;依法制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推動各地區民營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切實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大力推進平安建設,為投資者創造一個安心創業、放心賺錢的環境。
  6、建立經常性的聯系溝通機制,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加強與民營企業的交流與溝通,了解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因素,有針對性地提供法律服務。一是建立定員聯系機制。充分利用法律服務咨詢網絡平臺,在轄區內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民營企業作為聯系點,安排相關審判人員與其掛鉤,通過經常聯系,定期走訪,邀請座談,發送征求意見表等形式,加強溝通與聯系,及時掌握反饋民營企業的法律需求。二是送法進企業。將涉及民營企業的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各種案例等定期輯錄成《民營企業法律指南》,不定期向企業發放;贈送相關報刊雜志培養指引民營企業知法、守法;配合民營企業搞好員工的法律培訓,引導職工和企業樹立維權的意識。三是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當好參謀。針對民營企業內部違法糾紛的高發、易發、多發環節或者行業,深入調研,剖析發案原因,洞察民營企業案件發案規律,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預防對策和司法建議,并進行案后回訪和教育,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簽定合同制度、銷售等規章制度,堵塞民營企業在產、供、銷等管理中的漏洞,切實為企業當好參謀。同時,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如工商、稅務等,將審判活動中反映出來的共性問題和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便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做好民營經濟的指導和服務。
  7、建立民營經濟行業協會,發展社會服務體系。建議有關職能部門進行牽頭,建立民營經濟行業協會或民營經濟服務中心,并帶動社會專業服務和民間中介服務,共同構筑多主體、多層次、全方位的服務體系,為民營經濟提供創業輔導、政策咨詢、管理診斷、市場信息、投資指南、資產評估、技術援助、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服務。充分利用這一組織化解前期矛盾,形成有事有地方協商,有話有處說,引導相關企業有序生產經營,有序競爭,避免競相壓價,相互抵毀,同行必妒的惡性競爭,增強抗市場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