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尋常的酒局后,南通通州的小華(化名)不幸死亡。因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小華的父母將當天曾與小華同桌吃飯的朋友及兩家大排檔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對小華之死承擔30%的賠償責任。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并最終判決駁回了小華父母的訴訟請求。

2019年11月30日傍晚,小華接到堂兄王某的電話邀約,隨即從家里拿了一塊熟牛肉就出門前往通州區興仁鎮某火鍋店,與王某等八人一起喝酒吃飯。當晚9時45分左右,小華又來到陳某經營的大排檔里與王某等四人一起喝酒至夜間11時46分左右。12月1日凌晨1時52分,另一家大排檔老板彭某發現小華倒在其汽車旁邊的地上,于是叫來陳某一起將小華扶上車。其后,陳某、彭某二人打烊各自回家,小華獨自一人留在汽車內。

12月1日下午4時許,陳某到小華車內查看發現不對勁,因害怕承擔責任,思量一小時后才報警。公安民警處警后,發現小華已在車內死亡。經鑒定,由于小華的肥胖病,導致其本身存在心肌肥大及輕型冠心病、間質性肺炎等疾病,而死亡原因系酒精誘發心肺功能衰竭。

小華父母認為,王某等十人先后與小華一起吃飯喝酒,未盡到相互提醒的、勸阻的義務,且大排檔老板陳某、彭某在明知小華醉酒后既未送他回家,也未送醫救治,而是將其擱置車內、處于無人看護的狀態,導致小華死亡的嚴重后果。故將王某、陳某、彭某等十人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對小華之死承擔30%的賠償責任計31萬元。

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共同飲酒的行為是情誼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小華父母并未舉證證明十名被告的行為與小華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小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對自身的健康狀況和自己的酒量應相當清楚,對過量飲酒造成的危險后果亦應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過程中,不顧自身身體健康狀況,未能理性控制飲酒。在深夜11點左右,共同飲酒的王某等人均離開大排檔后,其仍未及時回家,最終導致酒精過量誘發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的悲劇后果。

王某等人作為與小華共同飲酒之人按社會道義和一般社交常規,應對醉酒后的小華產生照顧、護送和救助等注意義務。根據監控視頻顯示,當晚11時左右,其他共同飲酒者離開陳某的大排檔時,小華并未因飲酒喪失意識,且此后還陸續出現在幾家大排檔內或者店面前,并與多人交談,直至次日凌晨1時后才到自己的汽車內。因此,要求王某等人對兩小時后才顯露醉酒狀態的小華承擔照顧、護送和救助義務,明顯有違生活常識。另查明在飲酒過程中,并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小華存在強行勸酒、逼迫喝酒等行為,故法院認為王某等人對小華死亡的后果不應承擔責任。

另小華父母認為大排檔店老板陳某、彭某發現小華醉酒后未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存在過錯。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華深夜醉酒后已返回自己車內休息,在此過程中,其從駕駛室內兩度跌坐到地面,大排檔店老板陳某、彭某發現后將其安坐在汽車后排位置并進行了短時間的陪護,且在凌晨離開店鋪回家前還專門查看了坐在車內的小華,其二人對小華已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不能認定其二人存在過錯,故其二人對小華死亡的后果也不承擔責任。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小華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飲酒人當對自己行為負責

親朋好友聚會時,自然少不了喝酒助興。根據法律規定,若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酒后駕車為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以上四種情況,同飲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上述四種情況都不存在。如果只要一起舉杯共飲,不特定的共飲人之間就產生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這顯然有悖社會常情,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編“責任自負”的精神。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理性的認識和判斷,并對由此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責任。如果不論過錯就簡單地認定共飲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將會導致認定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其判決結果將對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產生負面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