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建房前在村委會的主持下,與鄰居訂立建房協議,約定房頂、場心等高度與鄰居保持一致,但事后并未遵守,結果被鄰居據理搗毀。124,原告仇某要求被告沈某夫婦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礙的訴請被法院駁回,但沈某夫婦也須賠償材料損失66元。

仇某和沈某是表叔侄關系且為同組村民,住同宅,兩戶住房間僅相隔2左右的一個弄堂。因仇某翻建住房,在村委會主持下,雙方約定仇某建房的屋頂高度、四周散水、場心高寬與沈某家保持一致。后在實際建房時仇某未遵守協議,雙方發生爭吵,沈某夫婦兩次將仇某家的部分攔土墻敲壞。

法院審理認為,仇某和沈某既是親戚又是鄰居,理應和睦共處,相安無事,然為區區小事爭執不下實屬不該。仇某在建房初期與沈某達成建房協議,然仇某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而欲超高建造場心,并已將攔土墻砌高,其行為既無合法依據,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仇某要求沈某夫婦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盡管沈某夫婦損壞仇某攔土墻的本意是要求仇某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建造場心,但為此損壞了他人的財產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