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貨運代理費有異議就拒不付款?法院這樣判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焦林生 發布時間:2021-05-10 瀏覽次數:850
疫情期間,航空運費及相關政策也一直處于變化之中,貨運代理費如何約定,就需要合同雙方積極溝通、及時調整,避免產生糾紛。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對貨運代理費有異議就拒不付款而產生的糾紛案件。
2019年5月至6月間,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為某貿易公司辦理國際貨物出口運輸代理,主要辦理口罩出口運輸通關至日本。后經結算,某貿易公司應付代理費12萬。該款經多次催討未果,故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某貿易公司辯稱,其委托原告辦理口罩出口是事實,但是具體代理費雙方還沒有對清楚賬,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已按照要求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并由收貨方簽收,故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理中,原告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快遞單據、簽收單、增值稅發票等證據,以證明雙方通過微信進行報價、貨物按照被告要求進行發貨、簽收、對賬等事實過程。被告為支持其抗辯意見,提交了國際快遞詳情單以證明其收到的貨物是衣服鞋子而非口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委托原告出口貨物,理應依約支付貨運代理費。對于貨運代理費的具體金額,從報價單中可以看出,重量系按體積重量計算,運費報價為65元/公斤,但最后結算時系按60元/公斤計算,并未超過其報價。原告將相關代理出口的情況制作了對賬單給被告,被告收到對賬單后并未提出異議,同時要求原告開具發票,均表明被告對該貨運代理費的認可。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貨運代理費12萬元,法院予以認定。對于被告辯稱原告沒有將貨運到指定收貨人簽收的意見,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其已經根據被告提供的地址進行發貨,有相應的查詢單及回單顯示貨物已經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簽收,且在雙方的微信聯系中,被告從未提出沒有收到貨物,只是對體積重量的計費方式提出異議。因此,對被告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某貿易公司支付原告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費12萬元。后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國際貨運代理中,政策、價格等都是不確定因素,如何將變量轉變成可控范圍內的常量,就需要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期和中期采取積極有效的方式進行溝通并在合同中約定。后期收到貨物如發現產品質量、賬目不清等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如采取拒不支付貨款、不及時提出異議等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并不能作為有效的意思表示方式,而應當及時通過郵件、電話等多種方式通知對方,積極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