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河岸修建一倉庫,但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經政府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筑。后因某工程需要,乙施工單位強行拆除了該倉庫。甲公司以其倉庫被施工單位損害為由而提起訴訟。該訴訟請求能否受到法律保護?本文作以簡要分析。

 一、違章建筑被損害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以違章建筑被損害而提起訴訟,應以其起訴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起訴條件,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財產損害賠償屬于民事訴訟法調整的范圍,違章建筑在被強制拆除之前,它具有物的法律特征,其所有人享有支配權、使用權等權利,權利受到侵害,即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故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二、損害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章建筑的合法拆除者應當是司法機關、相關的政府部門或經其授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違章建筑進行侵害,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是:其一、違章建筑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筑享有支配權、使用權,違章建筑的基本原材料及其他設施、設備系合法取得,該部分財產被損害,所有人享有侵害賠償請求權;其二、損害方不具有免責事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可抗力、執行職務、第三人行為、受害人自身原因等幾種情形;其三,損害方應采取其他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通過基層組織進行調解,向有權部門反映,提起相鄰關系訴訟等,而不是濫用權利、擅自毀壞等。綜上,損害方構成對違章建筑所有人對違章建筑物的占有、支配權利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

違章建筑物(構筑物等)終究是不合法的事實存在物,僅僅因其建筑材料及附屬設施、設備的來源具有合法性,故侵害人賠償的范圍僅限為該部分財產價值損害。至于受害方主張的施工費、人工費等其他費用,預期利益、附加利益、市場升值利益等均不予保護,因該部分主張是因行為不合法和目的不正當所造成的,應由受害人自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