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明明是個人借款,卻百般抵賴說成公司借的,并向法院申請作司法鑒定。124,當張某面對法院遞來的司法鑒定書時,頓時傻眼了。因為最終的鑒定結論意味著他不僅賴不掉10萬元債務,而且還要額外負擔一筆3000元的鑒定費。

原來,家住通州的張某曾在一家公司就職,在此期間曾因個人原因向好友王某借過10萬元,當時出具了借條,并約定兩年后歸還。到期后,張某因經濟困難,未能歸還此款。今年1月,王某遂將這筆債權轉讓給通州某公司,并向張某送達了債權轉讓書。該公司取得債權后,繼續向張某催款,但張某還是賴著不還。于是,公司便把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還款。

在庭審中,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張某出具的借條。當法庭把借條交給張某質證時,張某發現借條被人裁剪過。于是,張某便借題發揮,在庭上振振有詞的答辯稱,借款是其原先供職的公司所借,借條雖是他經手出具的,但借條上原先加蓋有公司印章的,現在的借條被人做了手腳,把借條裁剪了,左下端的公司印章也被一同消掉了,因而他主張這筆債務因由公司來還,而不應由他個人來負擔。

然而,主審法官左看右瞧,也看不出借條上有過公司印章的蛛絲馬跡。張某看見法官不相信自己的說法,進而竟向法官申請要做司法鑒定。法官再三告訴張某,借條上有無加蓋公司印章,通過肉眼判斷便能基本得出結論,不必經過司法鑒定,況且鑒定費用較高,因而申請鑒定需要慎重。然而,張某卻似乎很有把握的回復,愿意預先支付鑒定費,而絕不能讓他“冤枉”背上公司的債務。

124,當鑒定結論真的出來后,一切都真相大白了,張某欲把個人借款賴給公司的企圖也徹底破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