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131日,如皋市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因追討工資方式不當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鮑某、呂某返還所拿走的原告南通某家紡有限公司的4臺縫紉機。

20043月,原告南通某家紡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社會招聘工人,被告鮑某、呂某等人應聘進廠工作。2005923,鮑某、呂某、李某等7人以公司未發放工資為由,從原告單位拖走工業縫紉機40臺、電動裁剪機1臺。事后,經方方面面溝通、協調,鮑某、呂某等人返還了部分工業縫紉機。原告認為尚有6臺工業縫紉機至今未返還,于2006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鮑某、呂某、李某等7人予以返還。訴訟中,李某等人返還了所占有的2臺縫紉機,原告撤回對李某等5人的起訴。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以原告欠工資為由擅自從原告單位拿走工業縫紉機等生產資料抵充報酬,該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顯屬違法行為。法院據此判令被告鮑某、呂某等人將非法占有的4臺工業縫紉機返還給原告。

[法官點評]

年關將至,勞動者日益關注工資報酬的支付問題,這是他們一年辛勤勞動的成果。但由于各種原因,不少用人單位不能按約定支付報酬,故年更歲底因單位欠付工資而引發的糾紛將呈現高發態勢。勞動者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于理于法都應支付報酬,對不按約定支付報酬者,勞動者有權追索。通過本案,有必要提醒的是,追討報酬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切莫通過非法的途徑來追討,否則非但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反而觸犯法律,成為法律制裁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