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130,經江蘇省海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對索取債務竟然劫持拘禁債務人的吉智寶,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山東省濱州市人吉智寶與被害人陳某原有業務往來,因陳某認為吉賣的魚粉質量有問題,故欠其貨款4萬元未付。2003年至20055月間,吉智寶先后多次找陳某催要貨款均未果。20055月上旬,吉智寶雇傭楊某、顧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至江西省豐城市,向陳某追討債務仍未果。當月1120時許,吉智寶與楊、顧等人,用兩輛汽車分別將陳某夫婦強行挾至安徽省安慶市宿松縣儲某(另案處理)家看守,長達36小時,直至陳某夫婦的親屬將人民幣3.5萬元打入顧某的銀行卡后,才將陳某夫婦放回。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吉智寶為索取債務,伙同楊某、梅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評析: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有不受非法拘捕、管制、搜查、審問及侵害的自由,這是公民參加政治、社會、經濟生活和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最起碼的條件,是尊重公民人格尊嚴的最基本條件,也是保障社會穩定的基本前提。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權利的形式,除罪犯在監獄服刑外,主要有刑事拘留、拘傳、監視居住、逮捕和司法拘傳、拘留、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行使上述職權的機關,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界定:刑事拘留、拘傳、監視居住、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司法拘傳、拘留由人民法院批準;勞動教養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由民政、公安機關負責管理;逮捕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此外,在實行限制人身自由時,還須具備法定的程序和手續。任何其他單位、組織和公民個人,均無權擅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債權債務爭議屬于民事糾紛,債務人不歸還欠款,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依法獲得司法救濟;如果債務人有詐騙行為,債權人作為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告發,但絕不可以將債務人及其親屬作為人質予以拘禁。否則不但可能討不回欠款,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拘禁罪,負刑事責任。本案的發生,就是一個慘痛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