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擔任審判長?姜堰法院成功調結一起復雜醫療糾紛案
作者:曹士平 錢厚明 唐登國 發布時間:2006-11-30 瀏覽次數:3707
本網泰州訊:一對雙胞胎女嬰來到人世間不久便失去“心靈的窗戶”,墜入無盡的黑暗。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雙胞胎女嬰將為其接生的醫院告上法庭。30個月訴訟過程中,雙方歷經數番較量。
一、雙胞胎女嬰降世半年失光明
2002年12月底,在外工作的姜堰市水鄉育齡婦女怡鳳,因待產分娩就近入住蘇北某醫院。住院第三天,怡鳳分娩出三胎即小雨、另一男胎和小露,男胎分娩后十分鐘后死亡。小雨出生時被確定為胎齡小、低體重、生活能力不足,小露出生時被確定為胎齡小、低體重、生活能力不足、新生兒窒息,小雨、小露被轉入該醫院新生兒病房。2003年2月上旬,小雨、小露出院。2003年4月女嬰父母發現兩嬰兒視物追蹤反應不良,再次到接生醫院就診,診斷為兩嬰兒腦發育遲緩,住院治療10天,同年4月底,接生醫院經檢查發現小雨、小露眼部結構異常,遂建議患兒父母去外地治療。同年5月怡鳳夫婦將小雨、小露帶至上海復旦大學五官科醫院治療,經診斷小雨、小露是早產兒視網膜病變,后怡鳳夫婦將一對愛女帶至北京某大醫院進行了眼部玻璃體切割晶體摘除手術。術后,小雨、小露永遠失去了光明。2004年5月,原告小雨、小露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訴,向被告蘇北某醫院提出百萬元的索賠請求。
二、醫療事故鑒定復雜又悠長
2004年5月原告小雨、小露起訴后,被告某醫院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姜堰法院一審裁定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同年8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了原裁定。后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某市醫學會、省醫學會先后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此,姜堰法院依法中止案件審理。
2005年4月某市醫學會作出二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一份鑒定書分析認為(一)被告對原告小露實施氧療有用氧指征,方法及過程符合診療常規,但存在過失:1、對早產兒吸氧可能產生的并發癥向家屬告知不夠;2、二次住院時因“視物不能”未能行散瞳檢查眼底,違反眼科診療規范,使患兒失去早診斷、早治療的時機;(二)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分析報告認為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兒雙眼盲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三)由于多胎、早產、窒息、異常妊娠史等多種因素參與ROP的發生,疾病的參與度與醫療損害后果之間有主要的因果關系,認定某醫院的醫療行為為次要責任。某市醫學會綜上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鑒定原告小露屬于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另一份鑒定書針對小雨鑒定書結論,分析意見與前一份鑒定書一樣,鑒定結果屬于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后原、被告對該技術鑒定書均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2006年3月江蘇省醫學會也作出兩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一份鑒定書分析認為原告小雨有吸氧指征,但被告存在以下不足:1、對于患兒的吸氧濃度和時間檢測時間不夠詳細(FiO2、TcO2);2、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氧濃度,以維持TcSO2在90-95%;3、對于ROP(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的發生缺乏警惕,延誤診斷及治療;4、關于病情及可能的預后結果與家屬交代不夠;早產、視網膜血管發育不成熟、極低體重等是發生ROP的主要因素,吸氧只是ROP發生原因之一。鑒定結論,屬于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次要責任;另一份鑒定書分析意見相同,結論原告小露屬于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后姜堰法院司法鑒定處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作出原告小雨、小露均構成二級傷殘的結論。
三、接生醫院辯稱診療行為符合當時規范
庭審中,被告代理律師辯稱:被告對兩原告的整個診療行為符合當時的治療規范,不存在過錯。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視網膜病變的后果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根據被告提交了原始的病歷以及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文獻資料和省市兩級鑒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1、院方在診斷上是準確無誤的,原告出生時僅30周,極低體重,活力不足,給兩原告用氧是具備指征的。2、根據兩原告出生的狀況,院方采取了持續正壓吸氧的過程,無論是從方式上還是從吸氧方式的變更都是符合臨床診斷規范的。3、對于兩級醫學會鑒定結論,可以看出兩級鑒定對院方的不足評價是依據衛生部《早產兒用氧和視網膜病變的防治指南》,《防治指南》是自
四、合議庭辯法析理服雙方
雙方代理律師就侵權事實、因果關系、損失確定、法律適用等焦點當庭進行了激烈辯論。庭審進行到下午4時。經征求意見,雙方均表示同意調解。合議庭遂進行了短暫休庭評議,重點確定了調解方法與思路。合議庭指出,一方面,被告搶救原告的生命,功不可沒;另一方面,被告對原告吸氧可能產生的并發癥告知不夠,在原告第二次住院時因“視物不能”未作眼底檢查,未及早發現ROP,使原告失去早診斷、早治療的時機。對原告FIO2、FIO2監測和記錄不夠詳細,對ROP的發生沒有警惕,延誤診斷及治療。說明被告雖然對原告給氧是正確的,但存在明顯過失,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被告在診療上應當以人為本提高醫術,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也應當看到,原告ROP的發生與其原有身體、疾病狀況有著一定的關系。原告方認為造成ROP的損害后果僅與用氧有關,這與ROP病因的多樣性、復雜性的醫學結論不符。合議庭的客觀分析、誠摯說理,使原、被告心服氣順,雙方都表示接受理解。下午5時許,一樁歷經四年之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終于在姜堰法院的法官主導下畫上圓滿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