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一起因房屋登記引發的行政訴訟案,馬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1996年,馬某與李某協商在李某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共同投資建房4套,每人兩套共145平方米。房子建好后,李某未居住使用,于1998年委托馬某處理房子。馬某于19994月將四套房產計297平方米賣給了一機械修造廠,該廠將房款除10000元待過戶后支付外,全部付給馬某,但馬某未交付給李某。該廠使用訴爭的房屋至今。20012月,李某向徐州市某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該房管局經審查后于20016月給李某辦理了房屋登記,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建筑面積為297.71平方米。20069月,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李某隱瞞共同投資建房的事實,欺騙房管部門辦理了四套房屋的所有權證,而該房管局未盡認真審查的義務,即向李某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徐州市某房管局撤銷頒發給李某的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管理工作。《徐州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市、縣(市)賈旺區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主管部門。”故徐州市某房管局向申請人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是其職責。本案中,該房管局依據第三人李某的申請,認真審查其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的證明文件,并經實地勘察之后,對第三人李某的房屋進行初始登記,向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序合法。盡管李某隱瞞了與他人共同投資建房的事實,但這只是房屋登記過程中的瑕疵,在頒證過程中,該房管局對第三人李某建房款項的來源問題,無義務進行實質審查,如馬某主張297.71平方米的房產中有其份額,可向該房管局提交相應的材料辦理轉移登記,故徐州市某房管局的房屋登記行政行為并沒有損害馬某的合法權益。為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