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工作4年每月超時加點70小時,卻從來沒有拿過加點工資,直到離開公司,張某才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把公司告上法院。1128,法院認定用固定工資涵蓋加班工資的做法不合法,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張某加點工資15348元。

2002224,張某進入蘇州某音響(蘇州)有限公司工作,在這之后公司多次與他續簽勞動合同,他們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是2006630到期。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張某作為保安人員按公司的《保安人員工作手冊》施行管理,他20047月至20056月的應發工資為每月1000元,20057月至20066月的應發工資為每月1040元。另外《保安人員手冊》規定保安人員的工資中包含加班費,只有法定假日加班另計。不過張某也沒覺得這有什么不妥,于是此后的4年里,公司頻頻安排他加班加點。除了節假日的加班以外,2002年到2003年他共加點47個小時,從200381200669,他開始按照三班輪班制工作,每月累計超時加點為70小時,總計加點約2427個小時,而這兩千多個小時的工作張某從來沒有拿到過加班工資。

200669,公司通知張某他們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合同,得到這個消息后,張某當天開始就沒有再回公司工作過。離開公司后,張某從別人處得知勞動者加班都應當給予合法的加班工資,想到自己工作4年從來都沒見過加點工資的影子,他忽然感覺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張某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公司應根據其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按照不低于張某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其加點工資。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員工作手冊》,張某否認收到,且手冊中有關加班工資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條款。由于張某離開單位時間在20066月,因此對其要求單位支付從20047月至20066月的加點工資,本院予以支持。對其要求單位支付從20022月至20046月的加點工資,因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點評:隨著行業競爭的加劇,員工在公司加班加點對很多人來說是家常便飯,雖然也有很多人知道勞動者加班應當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但是除了對節假日加班以外,平時一、兩個小時的加點工作,員工往往認為這是為了完成工作正常需要。而事實上這部分的工作也屬于法律規定的延長勞動時間內的工作,勞動者也是有權取得加點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