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因疫情爆發(fā)帶動相關產品的需求增加,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物資一度成為緊俏商品,在藥店、超市中更是被搶購一空,很多人只能通過購物網(wǎng)站、微信朋友圈等線上渠道購買,而這種買賣方式因其不確定性,極易引發(fā)經濟糾紛。此類糾紛多為賣方收取物資款后卻不能提供貨物,買方要求退款卻屢遭拖延而引發(fā)。相似的案情之下,為何有的糾紛是刑事詐騙,有的卻是民事違約?

從法律層面上而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民事違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無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二者與經濟的密切聯(lián)系決定了它們之間有著諸多相似之處。如何在涉防疫物資買賣糾紛中區(qū)分詐騙罪和普通經濟糾紛,決定著當事人的罪與非罪。吳中法院以兩起涉防疫物資買賣典型案件為例,對比不同性質案件的認定標準,描清此類經濟糾紛中刑事詐騙與民事違約的“分水嶺”,以期引導消費者準確認知涉防疫物資買賣犯罪行為,謹慎選擇購買渠道,全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詐騙三要素:虛構貨源、私占貨款、肆意揮霍

今年初,葉某因賭博欠下賭債,又逢疫情爆發(fā)無處籌資,急于還債的他開始動起了“歪腦筋”,意圖利用疫情賺錢還債,便在微信朋友圈中謊稱有口罩、額溫槍等貨源,可以批量購買防疫物資,并通過視頻聊天、郵寄空包快遞等方式騙取急于求購的李某信任,將119021元預付款轉賬至葉某賬戶。收到貨款后,葉某并未將錢用于購進口罩及額溫槍,而是用來償還賭債及個人揮霍,并用各種理由搪塞李某的催促。李某見其屢次拖延發(fā)貨時間,便要求取消購買約定,退還貨款,不然就報警處理。為了穩(wěn)住對方,葉某只得先歸還李某63810元,并承諾限期退還余款,后用相同的方式騙得趙某等三人貨款共69000元用于償還欠款。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葉某認罪認罰、退賠贓款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判決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法官釋法:本案中,葉某在無口罩及額溫槍貨源的情況下,謊稱自己有防疫物資購買渠道,即有虛構事實的行為,該行為讓被害人李某、趙某等人陷入認識錯誤進而將貨款轉入葉某賬戶。收到貨款后,葉某不僅未積極履行雙方的購買約定,還將貨款用于償還賭債及個人消費,被要求退款后亦采取搪塞、拖延等方法逃避,即葉某沒有履約的誠意和行為,虛構事實只為騙取他人財物用于揮霍,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整個“買賣”過程中,葉某虛構貨源、私占貨款、肆意揮霍,符合詐騙罪要件,法院據(jù)此作出判決。

 

違約三要素:貨源真實、誠意履約、未占貨款

王某的工廠受疫情影響停工數(shù)月,為養(yǎng)家糊口,他聯(lián)系到有口罩貨源的“上家”,想要購進物資進行售賣。王某通過微信聊天與張某達成口罩買賣的合議,對價格、數(shù)量、收貨地址、發(fā)貨時間等進行了商定,后張某用手機銀行分3次向王某轉賬112800元,但王某未按約定時間發(fā)貨,稱自己被“上家”詐騙,無法出貨,并將報警記錄截屏發(fā)給張某。張某見收貨無望遂要求退款,王某將自己僅剩的4000元貨款退給了張某,仍結欠108800元,張某故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退還結欠款。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王某之間達成口罩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現(xiàn)王某未依約交付貨物,張某要求其返還貨款,王某已退部分貨款,對于結欠貨款108800元也予以認可,故法院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并依法判決王某支付張某108800元。

法官釋法:本案中,王某收取口罩貨款后雖沒能交付口罩,但其提供的報警記錄及警方立案偵查記錄均可證實王某所稱“有貨源”并非虛構,且其所收貨款的確用來購進口罩,表明其有履約的誠意及行為,只是在疫情期間,口罩貨源往往在各個中間商手中多次流轉,一些口罩商家并無現(xiàn)貨,所謂的“貨源”系向第三方購買,而王某聯(lián)系的第三方存在欺詐行為,經查明與王某無關,其本身亦為受害者。另外,收取貨款后,無證據(jù)表明王某私占貨款用于個人消費,難以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王某的行為被認定為民事違約,而非刑事詐騙。

司法解讀:警惕騙局 遠離“套路”

疫情期間,全國各地都面臨防疫物資短缺的問題,一些不法分子借機在網(wǎng)上發(fā)布虛假售賣信息、哄抬物價,收到事主轉賬后隨即“玩消失”或一拖再拖遲遲不發(fā)貨,且犯罪分子在案發(fā)后可能利用刑事詐騙和民事違約之間的相似之處企圖逃避刑事責任。疫情以來,吳中法院共受理6起涉防疫物資詐騙案件,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借疫情進行虛假宣傳從而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對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予以處罰,以司法之手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與營商環(huán)境。

作為防疫物資的買受人,在購買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用品時,切記要通過正規(guī)官方渠道、網(wǎng)購平臺、藥店購買,切勿輕信“特殊渠道”“延遲發(fā)貨”等套路,在付款前一定要仔細核實對方商戶的真實性和銷售記錄,一旦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或可能被騙的情形,立即報警處理,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