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公正效率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
作者:姚顯偉 發布時間:2006-11-28 瀏覽次數:5895
[概要]
民事審判方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法官的審判權與當事人訴權的配置方式以及訴訟程序的運作方式。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作為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問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主要從效率與司法公正的相互關系以及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所涉及的某些具體方面來對既有公正又有效率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加以闡述。
[關鍵詞]:效率、公正、民事審判方式改革
效率是指單位時間里完成的工作量。對民事審判活動來說,在單位時間里裁判的案件越多,或者裁判每個案件所用的時間越少,效率越高,反之說明效率低。從根本上說,效率確實涉及的是一種投入和產出的比率關系,但是,投入不只是一個時間問題,還包括人力,物力,才力等各種費用的投入,產出也不只是一個數量的問題,還有一個質量的問題。時間短、數量多并不當然地意味著效率高。實際情況可能是,時間花得雖少,費用卻很大;數量雖然可觀,質量卻較差,因而同樣沒有高效率可言。只有在加大投入的同時,提高審結案件的數量和質量,才有可能滿足社會的需要。
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礎,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體現。“遲來的公正就是不公正”。這句話充分說明訴訟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訴訟的目的在于使爭議得到解決,如果訴訟不講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將從根本上背離訴訟的目的。在案件數量和法官人數不變的前提下,訴訟效率與訴訟期間、審限長短、程序繁簡、審判方式、法官敬業精神等均有密切關系,通過程序設置可以在其他要素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大幅提高效率。
公正的程序必須符合效益原則。效益原則要求以最少的訴訟成本,實現最大的訴訟收益。國家設立司法機關,投入人力、物力、財力調處矛盾,解決糾紛,雖非交易行為,但盡量減少投入、擴大產出的經濟學原理仍然可以適用。通過解決糾紛帶來社會秩序的穩定、國家法律尊嚴和法治信仰的確立、社會公正的實現與伸張、對糾紛的預防和抑制等等,也是公正與效率的體現。
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質,是在現有司法體制下,建立一種高效的審判運作機制。這種運作機制,其實質主要表現在程序上。因為審判方式在內容上,會涉及到法官的審判技巧和審判藝術,而這些個性內容是很難成為法官共同的審判方式的。因此,審判方式改革的重點便首先是程序上的改革。程序的改革涉及范圍廣泛,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一探討。
一、簡易案件的直接開庭。
直接開庭又稱為一步到庭,就是指法官不調查,按所確定的開庭時間,直接進行庭審的審判方式。其主要內容是:1、簡易案件的劃分應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來劃分,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團訴訟案件、重審、再審案件、案情疑難復雜案件等幾種類型案件外,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在送達上,可用電話、短信等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3、及時開庭。在送達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時即確定開庭時間,如當事人雙方能及時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當天立案當天開庭。4、告知雙方當事人有答辯的權利,也可以書面和口頭在法庭上答辯。如當事人放棄答辯期,可直接開庭。5、在送達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同時,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期限至開庭前。
二、庭前證據交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庭前證據交換應當是庭審的準備階級,而不是庭審。所以可以不拘泥于庭審要求,形式可以簡單些。
對于有些案件,如證據多的案件等,庭前交換證據有利于提高庭審的效率。(1)、進行庭前證據的交換,可以將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既可以鎖定證據,又可以使這些證據不在以后的庭審中再行舉證、質證,這樣為庭審節約了時間。(2)、當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訴訟的案件,由于涉案當事人多,其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在交換證據時,就可核實。避免在開庭時,因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審的時間。(3)、通過庭前證據的交換,使法官盡早理清一些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預先發現主體是否得當,是否有錯列、漏列當事人等程序上問題,使以后庭審更順利。(4)、已經有了鑒定報告,需要組織當事人對鑒定報告進行交換。通過當事人雙方對鑒定報告的質證,雙方無異見,其鑒定報告,可直接作為案件的證據。而當事人對鑒定報告有異議,而又有較為充足的證據,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應當準予當事人重新鑒定。如果當事人僅對鑒定報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質疑,而可在庭審中,通過鑒定人的質詢和其他補救措施解決的,可在庭審中有針對性的解決。這種情形,可不再重新鑒定,從而提高庭審效率。
三、自由裁量權的適用
社會快速發展,使立法相對滯后。我國是以成文法為主的國家,訴訟到法院的案件,法官總得根據法律做出判決。這就使得有些案件會因欠缺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給法官的裁判帶來一定的困難。這就需要法官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支持下,運用自由裁量權,以實現司法公正。但自由裁量權不能濫用,對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應當注意幾個問題:一是應當有合法的證據支持,二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三是具有其合理性,并維護了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四、提高當庭裁判率
民事案件開庭后,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1)、及時當庭解決程序上的問題。程序是實體公正的保證,在庭審中首先應對案件的管轄、是否有訴訟前置程序、主體是否適格等問題進行審理,一經發現案件存在上述程序問題,應當當庭裁定駁回起訴,使案件及時審結。(2)、時效問題。因為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有起訴訟權,但卻喪失了勝訴權,但其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因此,當事人一但提出訴訟時效,應當首先引導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如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較為充分,應當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適時調解。民事案件的調解有其重要性,一是可緩解當事之間的矛盾,使當事人能和睦相處,二是可以更好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三是有利于處理結果的實現。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后,可以及時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當事人均同意調解,可直接進行調解,不再進行下面的辯論和其它訴訟程序,使案件能及時得到處理。(4)、當庭判決。真正要做到當庭裁判,并非易事,法官至少應當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駕馭庭審的能力、對證據的采信及其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的正確適用等方面的能力,才能提高當庭裁判率。
五、推行簡易案件速裁方式
簡易案件的速裁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到庭請求即時解決糾紛的案件和事實清楚,無爭議或爭議不大的案件適用,一般來說,立案人員在辦理立案手續后,立即將案件移送各民事審判速裁庭處理,速裁案件均適用《民訴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及采用簡便的審判方式進行審理,同時使用簡便的格式化訴訟文本,速裁庭原則上以調解結案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
速裁程序尚處于探索階段,且自身也存在不足。首先,速裁程序缺乏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審判程序,并沒有規定速裁程序。其次,速裁程序缺乏程序的強制性。程序法是強制性法律規范,而速裁程序的核心依據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放棄或縮短法律規定的有關應訴答辯和證據交換期限等訴訟期間。
六、積極探索審判專業化分工
現代化意味著高度分工,高度專業化。從民事審判的分工來講,專業化程度越高,就越接近現代化的審判方式。同樣都是法官,有的法官比較擅長辦賠償案件,有的擅長辦婚姻家庭案件等。根據完善、調整、優化、提高的原則,按涉案法律關系的不同在全院設置專業審判庭,然后在各專業審判庭內按受案類型將庭內審判資源再一次分工細化,設立專門處理某一類或某幾類案件的專門合議庭,努力培養專家型法官。審判專業化分工對法官的素質、現代的司法理念、職業素質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七、調解是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一種方式
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民事權利義務或訴訟權利義務問題達成協議,合情、合理、合法地解決民事爭議的訴訟活動。我國的民事調解工作分為訴訟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兩個方面,這兩方面都有著優良傳統。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抓調解工作,是因為它是法治社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體現,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在新中國成立以前,陜北解放區出現了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個別地方出現了重判輕調的傾向,法官圖省事,不做說理服判工作,不做調解工作,草率下判,最后造成了上訴、申訴和上訪的案件增加。多數法院及時發現這一問題,在實踐中充分發揮了調解的優勢,開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我國司法審判領域中的民事調解是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法律手段是現代司法理念的產物,它既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又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中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思想,符合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被國內外司法界普遍認同,并被稱為“東方經驗”。
八、裁判文書改革
裁判文書改革是中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將民事訴訟文書的改革問題列為重點調研的課題之一。民事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解決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民事裁判文書樣式必須進行修改,這是深化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結果。庭審方式由過去傳統的帶有濃厚職權主義色彩的“審問式”,改變為主要體現當事入主義的“訴辯式”,這無疑是我國民事審判方式的重大變革,是歷史的進步。2000年10月召開的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強調要堅持公開審判,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要制定與現代民事審判制度相適應的證據規則,完善當事人舉證時效,規范證人、鑒定人的出庭,準確理解和執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調取和采信規則,正確處理好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取證據的關系,等等。審判方式改革的這些要求,應當反映在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上來,以促進民事裁判文書的改革。
結束語
中國的傳統司法不太專業,如馬錫五審判方式不太注意司法的形式。但是,馬錫五審判方式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司法與民眾的親和。世界各國司法改革都涉及司法的過分專業化問題,它最大的弊端是脫離民眾,所以要通過各種各樣的改革措施,拉近高度專業化的司法與社會、民眾之間的距離,使得司法跟民眾更親和。所以,深化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并不意味著對傳統司法的徹底否定,而是有繼承也有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