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
作者:崔潔 發布時間:2006-11-24 瀏覽次數:3214
本網南通訊: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一起保險公司賠付案,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的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交通事故損失費1900余元。
2006年7月的一天,王某駕駛隋某的轎車沿三環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徐州市三環西路客運駕校門前時,與張某駕駛的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兩車均受損,客車內一乘客受傷。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九里大隊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和乘客無責任。張某為乘客看病支付了1600余元,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及車主隋某賠償其各項損失2900余元。庭審中查明,隋某的轎車參加了某保險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000元,故追加該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駕駛的客車與王某駕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王某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要求王某、隋某及某保險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賠償醫藥費、交通費等計1900余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但要求他們賠付餐飲費等,與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因車主隋某的轎車已在某保險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故該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限額的范圍內予以賠償。鑒于張某的訴訟請求的數額低于50000元,故王某、隋某不負賠償責任。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