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上保險 合理止損權益得護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韓丹 趙丹丹 發布時間:2021-09-07 瀏覽次數:925
電動自行車給出行、停車帶來不少便利,但一旦電動車主安全意識薄弱或者不依規行駛,易發生交通事故,繼而引發賠償糾紛。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0年11月,蔡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行至常熟某路口,往左變向繞越王某停放在車行道內的小轎車時,與同向行駛的李某所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擦,李某隨即倒地受傷,兩電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蔡某負主要責任,王某和李某負次要責任。后三方因賠償問題商討未果,原告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蔡某、王某及保險公司A、保險公司B支付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5萬元。
被告蔡某辯稱,按醫療費賠償,但誤工費及其他賠償項目需提供證明。被告保險公司A和B辯稱,愿意承擔合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蔡某在被告保險公司A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蔡某的電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B處投保有電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萬元,每次限額1萬元,免賠50元。本起事故發生在上述兩項保險期限內。根據原告李某、被告蔡某、被告王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責任認定,法院酌定原告李某自擔25%責任、被告蔡某承擔40%、被告王某承擔35%。
法官提醒:
電動自行車如今已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因電動自行車駕駛不當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有所增加。為電動自行車“上保險”,既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受害人的權益保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責任人分擔部分經濟損失。本案的被告蔡某,按照40%的責任比例需賠償7000元,因其電動車上了保險,除了自擔免賠額50元,剩余款項未超電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萬元,故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B進行賠付。在此也提醒廣大民眾,出行在外應各行其道,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提高安全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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