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金融憑證詐騙案,被告人葛景東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葛景東,原系宿遷市沭陽縣某鄉一農民。在19966月至10月間,沃增寶、張俊田、周友立(均已判刑)等人計議詐騙作案,葛景東四次參與沃增寶、張俊田等人利用銀行電匯單詐騙他人財物,騙得南京躍營貿易有限公司的金猴牌農用車一輛,南京銀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富陶牌農用車二輛,沈陽北方物資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夏利轎車一輛、大發面包車二輛,南京志誠汽車貿易公司的富陶牌農用車二輛,總價值3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葛景東等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結算憑證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景東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二審維持原判。